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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是否有权单方变更子女姓名?如何变更姓名?一文说清!-贵阳民商事律师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2-01-25 10:20:54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50次


日常生活中

我们可以发现

随父姓的人比随母姓的人要多

 

如果一对夫妻离婚

孩子随女方生活

那么未经男方同意

孩子是否有改姓权?

 

 

 

01案件回顾

梁先生与徐女士原为夫妻关系,2011年,双方生育一子取名梁某某。2015年,梁先生到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梁先生与徐女士离婚,梁某某由徐女士抚养。2018年,梁先生得知儿子梁某某改名为徐某某,梁先生遂以徐女士未经其同意擅自变更婚生子姓名,侵犯了自己对未成年婚生子姓名的决定权和变更权为由,诉至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要求恢复孩子原姓名。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九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本案中,徐女士未经梁先生同意擅自更改婚生儿子姓名的行为确实欠妥,但徐女士将儿子的姓氏更改为随母姓,所取名字未违背公序良俗,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且梁先生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徐女士有将婚生儿子的姓氏变更为继父姓氏的情形,故本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的情形。

 

另外,考虑到双方婚生儿子已经使用“徐某某”这一名字长达3年之久,且已满9周岁,已经具备一定的判断和辨别能力,为有利于其学习、生活、成长,是否将其姓名恢复为“梁某某”应充分尊重其本人的意愿。诉讼中,徐女士及其儿子均未到庭,法院对于双方婚生儿子的现状无法查实。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梁先生的诉讼请求。

 

梁先生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认为,未成年子女姓氏的改变,不仅涉及离婚一方(父或母)的权利,更主要的是应当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根本原则。本案中,原告婚生子徐某某使用变更后的姓名已3年有余,且现已满9周岁、正处于上学阶段,该姓名作为特定的人身符号已被其同学和朋友熟知,如果强行责令恢复为原姓名,对其学习、生活、成长可能会不利。再者,姓名变更登记属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梁先生可直接向公安机关申请恢复其子原姓名,故法院驳回了梁先生的诉讼请求。

 

 

 

202128

公安部发布的

《二〇二〇年全国姓名报告》指出

2020年新生儿姓氏选取情况看

随母姓与随父姓的比例为1:12

 

在上述案例中

父母双方都想要孩子随自己姓

那么从法律上说

孩子的姓氏到底由谁做主呢?

 

02

离婚后

一方是否有权单方变更子女姓名?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由此可见,孩子可随父姓,也可随母姓,父母解除婚姻关系并非割裂子女与父母之间的关系。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虽然姓名是一项人格权利,但在我国,姓名的登记变更还须结合相关行政管理规范做出合理判断。《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称,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所以,夫妻双方离婚,一方无权擅自变更子女姓名。一旦变更,另一方有权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

 

那么在上述案例中

为什么梁先生的诉请

被驳回了呢?

 

这里还有一个注意点

即双方婚生子已经超过8周岁

 

 

03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是否有权行使姓名决定权?

 

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问题,一般结合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思想、表达等因素综合予以判定,不必拘泥于十八周岁的年龄界限。

 

主要原因在于:其一,民法理论上,意思表示能力是决定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基础,通常一般以年龄尺度和精神尺度确定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故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在具有意思表示能力时,有权行使姓名决定权。而对于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由于从整体情况看,他们正处于成长发育的最初阶段,对事物的分析判断能力有限,因此,其姓名权由监护人行使更为妥善。

 

其二,尊重未成年人的意愿,也是贯彻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

 

此类纠纷应当通过考虑变更姓名的行为给未成年子女所带来的种种生活效应,从而判断是否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如未成年子女使用现有姓名的时间长短,变更姓名后是否会影响子女与父母间关系的维系和发展,是否可能面临生活和社会交往上的困难和窘迫,是否会对未成年子女产生精神上的压力和身份认知上的困扰等等。通过结合个案情形予以全面综合的考虑,从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04更改姓名有什么约束?

更改自己的姓名,并不意味着什么都可以改。姓氏体现着血缘传承、伦理秩序和文化传统,自然人选取姓氏涉及公序良俗。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考虑到社会实际情况,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择其他姓氏的权利,但是以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为限。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05如何变更姓名?

民法典明确规定,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转让名称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自然人可以决定自己的姓名,也可以修改自己的姓名,这是法律所赋予的一项权利。

 

那么,如何变更自己的姓名呢?根据户口登记条例,公民变更姓名需要前往户口登记机关申请。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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