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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与男友吵架喝农药身亡,闺蜜被判补偿-贵阳知名律师
甘肃酒泉女子李*(化名)与男友发生纠纷,喝下半瓶农药,最终中毒身亡。而事发前,李*闺蜜程某没有对李*劝阻、开导,还响应李*提议,开车带她去农药批发部,两人各买了一瓶农药。在事发现场,也是程某先喝了一小口农药,李*随后饮毒而亡。李*死后,其父母、子女将程某起诉至法院,认为程某怂恿李*喝农药,要求其赔偿损失。
近日,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法院对这起生命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虽无证据证实被告程某与李*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程某在整个事件的发展中起负面作用,为建立健康积极向上的社会氛围,应对被告程某的行为予以惩戒,遂判决被告程某补偿原告2万元。
女子与男友吵架以喝农药相胁,闺蜜带她买药
甘肃金塔县人程某(女)是一名出租车司机,其与李*是发小、好友。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判决书显示,2020年5月,李*认识了甘肃省酒泉市人车某(男)。两人在交往过程中,因性格原因经常发生争吵。李*以生活开销为由,常向车某索要钱财,而车某认为李*花了自己的钱,经常到李*租住的出租房索要钱款。每次双方均互相吵架辱骂,李*还有殴打车某的行为,至事发时双方报警8次;车某三次到金塔李*父母家中索要李*所花的钱款,均未果。
此后,车某以喝农药威胁李*还钱,但李*仍未还钱。车某因此事与程某也产生矛盾,发短信辱骂过程某。2021年3月22日,程某、李*到车某务工的小区物业改造提升施工地段对车某撕扯殴打。当日,经民警调解,程某、车某互相谅解对方的行为。
离开派出所后,李*称车某以喝农药威胁过自己,程某也说当天车某的老板魏某在现场辱骂了自己,要找其论理。程某、李*协商购买农药“百草枯”。随后,二人乘坐程某驾驶的出租车到一家农药批发部,进入店内,李*站在门口,程某看农药、问价格,程某先以微信付款8元购买除草剂“敌草快”1瓶,李*也以微信付款8元购买除草剂“敌草快”1瓶。
购买农药后,二人又一起乘车,程某去找魏某讨要说法并辱骂魏某,双方发生争吵。李*与车某也发生争吵。争吵中,程某拿出农药瓶喝农药,被旁边的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挡开。李*在靠近楼边的地方也拿起农药瓶喝农药,喝了约半瓶农药开始呕吐。
现场干活的工人连忙打电话报警,警察到现场后,120也到达现场,将李*、程某二人送往酒泉市人民医院抢救。
女子中毒身亡,父母子女起诉其闺蜜索赔
这场喝农药的闹剧,最终以悲剧收场。
判决显示,李*被送往酒泉市人民医院抢救后,因敌草快农药中毒,出现消化道出血、呼吸衰竭、急性肾衰竭、药物性肝损害、心肌损伤等症状,3月25日凌晨,终因抢救无效死亡。而程某的症状轻很多,其在抢救期间私自离开医院未进行进一步治疗,还服用洗手液200毫升,后又入院治疗,于3月28日出院。
事发后,2021年4月21日,李*的哥哥以李*受程某胁迫喝农药为由向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新城派出所报案。5月27日,该所出具调查报告,调查结论为:经调查及医院抢救,李*喝农药系自杀死亡。此过程未发现受他人胁迫、威胁等情况,该事件属于非正常死亡,未发现有犯罪行为发生。
2021年10月9日,死者李*的父母及两个未成年的女儿将程某起诉至酒泉市肃州区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程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146677.77元的30%,即344003.33元。
原告方认为,被告程某怂恿李*喝农药迫使车某就范,驾车带李*购买“敌草快”农药。在案发现场,也是被告带头先喝了一小口农药,但并未下咽,在被告的示意下,李*喝了近半瓶农药。被告的上述一系列行为存在过错,与李*的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
法院:被告对死者饮毒存在负面影响且未积极劝阻,应补偿
在法庭上,程某辩称李*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正常人,在明知“敌草快”可致人伤亡的情况下,还自行服下农药,死者应当对自己的自杀行为承担全部后果,其没有过错。
法院在查明事实后认为,死者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晓生命的重要性,明知“敌草快”是用于农业除草之用,具有毒性,喝农药肯定会对身体造成严重伤害,但仍然选择喝农药这一极端行为威胁他人解决矛盾造成死亡,是导致本案所涉损害事实发生的根本原因。虽然经公安机关调查李*系自杀死亡,排除他人胁迫、威胁等情况,但被告程某与死者李*以相约自杀威胁他人,其行为本身就违背公序良俗,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损害家庭利益。
本案中,被告程某作为死者李*的好友,在死者提出以喝农药威胁他人时,应及时进行规劝、开导,但被告程某不但没有进行劝阻,还响应死者李*的提议,并开车带李*去买农药,对事态的发展具有负面作用,在与案外人争吵过程中被告程某先喝农药,死者李*随后饮毒而亡。从其行为看,李*的死亡与被告的行为之间虽无因果关系,但被告对李*饮毒的行为存在负面影响,且在整个事件的发展过程中,未起到积极劝阻的作用,故应对李*的死亡承担补偿责任。
综上,原告没有证据证实被告程某与李*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被告程某在整个事件的发展中起负面作用,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立健康积极向上的社会氛围,应对被告程某的行为予以惩戒,被告程某应对死者李*的近亲属进行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典法》等相关规定,2021年12月29日,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程某补偿原告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