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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资讯
被男友泄露性隐私,改判了!-
“再不还钱我就要去坐牢了”
面对陷入窘境的男友女大学生毅然决定帮忙不料男友拿了钱就跑路事后还辱骂、宣扬双方之间的性隐私……女大学生崩溃退学曾经恩爱的男友竟是如此“渣男”!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名誉权、隐私权纠纷上诉案。
二审认定前男友的行为侵犯了女大学生的隐私权,依法改判前男友赔礼道歉并赔偿女大学生精神损害抚慰金3千元。
女大学生索要欠款不得
反被前男友泄露性隐私
2018年2月,大一女生王*在校外找了一份兼职,期间认识了比自己大三岁的社会人士陈*,两人互生情愫,不久便谈起了恋爱。
一天,陈*向王*寻求帮助,说自己欠了钱,再不还就要坐牢,于是借了王*的身份证去信贷公司借来两万余元。可让王*没想到的是,男友拿到钱后就跑路了。
索要欠款过程中,两人发生矛盾继而分手。陈*不仅不还钱,还在电话、微信朋友圈、QQ中辱骂王*是“心机婊,特别坏,不是什么好人”,并将双方的性隐私向其亲属朋友宣扬。
王*很受伤,精神一度濒临崩溃,经医院诊断为重度焦虑、中度抑郁。2019年6月6日,无心向学的王*从学校退学。
陈*却依旧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款。面对如此“渣”的前男友,悲愤的王*向派出所报了案,陈*这才约了王*来上海见面调解。在派出所的主持下,陈*归还了一部分欠款,余2500元未还。然而他并未因此收敛言行,仍继续发朋友圈辱骂王*。
2019年8月16日,王*再次报警,经协调双方达成协议:“陈*必须在9月5日前全部还完(欠款)……陈*故意把王*性生活隐私公之于众,曾为了炫耀跟他同学、老乡以及他同事谩骂了王*性生活方面隐私。在派出所,陈*也同样谩骂了王*……2019年8月16日起,陈*不得再四处造谣,如此事协商不成,则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
一
审
支持赔礼道歉
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然而,签完协议之后,陈*又“消失”了,不仅不还钱,还继续向亲朋说王*的坏话……忍无可忍的王*将陈*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决陈*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等。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将其与王*之间的性隐私公之于众,显然侵犯了王*的隐私权。但对于王*名誉权的侵害,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实。
一审法院遂支持了王*要求陈*书面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以伤害尚不致于造成精神痛苦的严重后果为由,驳回了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请。
而辱骂或宣扬隐私的行为往往只是发生在一瞬间,因王*无法明确上述侵权行为是否还在继续,故一审法院对停止侵权请求难以支持。
王*不服,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
王*认为,因陈*散布性隐私,导致其受到严重的创伤,精神濒临崩溃,才被迫退学,而陈*的侵权行为导致自己精神崩溃,一审法院认定未达到严重后果属于认定事实错误。由此,王*请求上海一中院改判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等。
二
审
隐私权受到侵害
改判赔偿精神损害3千元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为:一是陈*的行为侵犯了王*的名誉权还是隐私权;二是陈*是否应赔偿王*精神损害抚慰金。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
首先,自然人享有隐私权。而性隐私是自然人最核心的隐私之一。根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书等证据,足以证明陈*未经王*的同意,擅自将双方之间的性隐私向他人公开宣扬,侵犯了王*的隐私权。
其次,从在案证据看,王*在遇到纠纷和问题时,也容易情绪激动,并存在过激言辞。陈*的不当言辞,属于在特定情境下的应激反应,法院对陈*的不当言论予以批评。陈*的不当言辞起因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情感及经济纠纷,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陈*具有贬损王*名誉的恶意,也不足以证明陈*的言辞造成王*的社会评价降低。同时,陈*向他人披露王*性隐私的行为,不属于侮辱、诽谤,即便确实对王*造成影响,也不构成对王*名誉权的侵犯。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
即王*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
自然人的隐私权受到严重侵害的,可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本案中,陈*出于炫耀等个人目的,擅自将王*性生活隐私向陈*的同学、老乡以及同事等人公开披露,该侵权行为不仅损害了王*的羞耻感、自尊心,而且对王*未来的生活亦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陈*的侵权行为必然会给王*带来一定的精神痛苦和损害。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考虑陈*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等因素,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为3千元。
上海一中院遂作出上述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