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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七旬老人摔倒,女子因扶他意外骨折,谁该担责?法院判了!-贵阳专业律师事务所
在看到76岁的陌生老人摔倒后,几名路过的女子合力将老人扶起,53岁的余女士就是其中一个。就在老人因站不稳向她倾斜,余女士扶住老人后,她突感腰背疼痛、不能伸直,去医院一查,骨折了。
到底谁来承担余女士因扶人而骨折遭受的损失?近日,四川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书给出了答案。法院判决老人补偿余女士4.5万元。
判决书显示,2020年3月2日上午8时39分50秒时,时年76岁的徐爷爷独自拄着拐杖行走在自流井区某转弯处时摔倒在地,旁边的一名女士走到了徐爷爷摔倒处试图将他扶起,但未能成功。8时40分,余女士打着雨伞(当时下着小雨)路过,站在她旁边的一名女士见此情况,即与余女士商量一起帮忙。余女士遂将雨伞放在公路旁的树下,与另外两名女士一起,三人合力将徐爷爷扶起。
徐爷爷被扶起后,余女士欲离开往回走了几步,因发现对方仍不能站稳遂又回到原地,与一名女士一起左右两边同时扶着,另一名女士则到附近的门店准备借一张凳子给徐爷爷坐。在此期间,徐爷爷因站立不稳,身体向余女士倾斜并向地下倒,余女士在扶人时突感腰背疼痛不能伸直。此后,徐爷爷的配偶赶到现场将余女士送至医院检查,经诊断为胸7椎体压缩骨折。之后,余女士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事后,余女士将徐爷爷起诉至法院,索赔8.9万余元损失。
自流井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余女士面对徐爷爷摔倒在雨中,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时刻,不顾个人安危,积极参与救助,体现了中华民族尊老仁孝、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的传统美德,其行为应当得到肯定,并予以弘扬。
余女士对于徐爷爷不具有任何约定或法定义务,为了徐爷爷的人身安全不受损害而参与救助,应属见义勇为。余女士因在参与救助的过程中自身遭受损害造成经济损失而提起诉讼,故本案案由应为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
本案徐爷爷摔倒在地不能站立,余女士基于见义勇为,积极参与救助造成自身身体受伤,在没有侵权人的情况下,徐爷爷作为受益人,应当对余女士在救助中受到的经济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结合余女士的受损程度、徐爷爷的获益情况,以及徐爷爷家属已补偿的1万余元,一审法院酌定由徐爷爷再另行补偿余女士4.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