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设立深圳深汕特别合作区人民法院的批复》,现就深圳深汕特别合作区人民法院案件管辖事项公告如下:
一、深圳深汕特别合作区人民法院自2020年10月1日起受理案件。
二、深圳深汕特别合作区人民法院管辖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辖区内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以外的第一审刑事、民事、执行案件以及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受理的其他案件。
三、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辖区内应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由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管辖。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辖区内应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除涉环境资源以外的行政诉讼案件(含行政非诉审查案件)由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管辖。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辖区内应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涉环境资源第一审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由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管辖。
四、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执行案件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五、自2020年10月1日起,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其下辖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公告第二、三、四条规定的案件。2020年10月1日之前,相关人民法院已经立案但尚未审结或执行完毕的案件,由原受理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或执行;当事人已提交起诉材料或申请材料但未立案的,由原受理人民法院继续审查、立案并审理或执行;2020年10月1日之前,相关人民法院已经审结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需要人民法院执行的,由原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执行。
六、深圳深汕特别合作区人民法院办公场所为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深汕大道圆墩段(原汕尾市海丰县赤石镇)。
特此公告。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