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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大连宝马撞人案二审宣判-贵阳刑事律师
2022年2月9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刘*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进行了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刘*死刑。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22日11时40分许,上诉人刘*驾驶自己的宝马轿车沿大连市中山区五惠路由西向东行驶时,因无法接受投资失败的现实,突然加速、故意冲闯红灯,冲撞正在五惠路劳动公园北门人行道斑马线过马路的行人,造成五人死亡、二人重伤、四人轻伤、二人受伤。之后,刘*驾车继续行驶至五惠路与解放路交会处,追尾一厢式货车后停下,刘*弃车逃离现场,于当日下午归案。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刘*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上诉人刘*因投资失败,以极端方式发泄情绪,在城市中心区域公共道路上驾车加速行驶,故意冲闯红灯,冲撞正在人行道过马路的行人,造成多人死亡、受伤及他人财产损失,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犯罪动机极其卑劣,社会危害和罪行极其严重,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上述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