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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资讯
高铁霸坐被报道,他把央视告了,网友:看到结果我就放心了!-贵阳民事律师事务所
“春运”期间乘坐交通工具
遇上“霸座”怎么办?
有这么一个男子
火车上无故霸座被央视报道后
起诉央视侵犯名誉权
今天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
01
案情回顾
2018年12月,罗某乘坐高铁因过站超乘未下车,被乘警要求补票并出示身份证,罗某拒不配合,伴有不文明语言,并做出抢夺摄像设备等动作,双方发生争执。
列车停靠黄石站期间,黄石站派出所给予罗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并将其送至黄石市拘留所执行。
2018年12月11日,央视中文国际频道“中国新闻”栏目、财经频道“第一时间”栏目分别以《男子嚣张“霸铺”拒补票 扰乱秩序被行拘》《“霸座”“霸铺”再现 两人均被拘》为题报道了该事件。
央视对罗某乘车“霸铺”及被行拘一事作了专题报道,并被相关主流媒体转发。罗某称,央视报道不实,侵犯其名誉权。央视认为,作为我国重要的新闻媒体机构,其对涉案事件的报道内容客观准确,报道行为是在履行新闻监督之责,未侵犯罗某名誉权。
02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以央视报道客观、真实,不存在过错为由驳回罗某的诉讼请求。罗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21年12月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了罗某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罗某乘坐火车时,在其所持车票对应车站并未下车,而是擅自更换车厢并继续乘坐。在被列车乘务员发现后,罗某拒绝补票并拒绝配合乘警开展检查,过程中与列车长和乘警发生争执。央视在对罗某隐名并对其面部进行马赛克处理后,在栏目中对该事件进行报道。罗某认为,央视的报道是对其的诽谤,侵犯了其名誉权,故诉至法院,要求央视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二审认为,央视作为新闻媒体,弘扬社会主义价值观,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是其重要职能。央视对整个事件的报道客观、真实,对罗某的评价中并不存在侮辱、诽谤性的语言,并最大程度地保护了罗某的隐私。罗某社会评价降低系因其自身不当言行所致,与央视的报道行为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3
法律分析
新闻媒体通过新闻报道进行舆论监督,这是保证媒体监督权、公民知情权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和方式。民法典中专门对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行为设置了特别保护条款,即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如果在报道过程中注意遵守真实、公正评论、合理审核信息来源等原则,则不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是一起典型案例,央视的报道和评论是在履行国家媒体的舆论监督职责,符合评论行为需遵守的正当性、合理性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2021年10月底,国家铁路局发布的《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征求意见稿)》新增了霸座惩治规定,意见稿第二十八条指出:铁路运输企业发现涂改、伪造车票或者证件乘车,恶意逃票或霸座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有关涂改、伪造车票或证件问题一直是铁路部门重点打击对象,但其中“霸座”一次却首次出现在文件中。
人们常说“法律是最低的道德”,虽有争议但却道出了法律的建立对社会行为的约束效果。如今“霸座”行为已经不仅仅是“不文明”行为,对社会的正常的公序良俗产生了严重的影响的同时,更是直接侵犯了其他旅客的合法权益,是必须被严肃处理的社会现象。
大V点评
法律是对错的指针,公论是美丑的判准(苏航)
“图难于其易,为大于其细”,“霸座”问题虽小,却不失为良法善治的晴雨表。作为群众身边的法治细节,它考验着各方参与社会治理的综合实力。是非缠结,其实只在一个追问:该如何对待民法典中“对‘霸座’说不”的民意凝结,又该如何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笃定充盈人心?
本案充分表明,法律是对错的指针,公论是美丑的判准。法院判决明确,罗某社会评价降低系其自身所致,并非源于客观、真实的报道。以对“究竟是谁言行失当”的精准回答,划清了行为边界,撑起了批评空间,在舆论监督与法律评价间勾划出崇德向善的价值弧线。
遵纪守法,文明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