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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路时与老人相撞,致对方重伤!责任咋承担?法院判了!-贵阳民事律师事务所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2-02-14 16:08:05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60次

走在路上与他人擦肩而过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了不过要是两个人走着走着撞到一起了一方还因此摔倒受了重伤伤者要求得到对方的赔偿这时候责任应当如何分担呢?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审理了这起健康权纠纷案,二审驳回了撞人者拒绝赔偿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双方各承担一半责任的判决。

 

走路相撞,伤者索赔33

 

  20206月的一天,*由北向南穿过斑马线,正准备一脚踏上人行道,恰逢*由西向北走至人行道路口,两人相碰,*趔趄倒地。

 

  这一摔可不轻,*坐在地上起不来了。*赶忙拨打110报警,并叫了出租车送*去医院检查。经诊断,63岁的*右股骨骨折,住院治疗了20天有余。期间,*还进行了骨折复位内固定手术,共花费医疗费12万余元。

 

  *我当时是正常行走,突然被一边向另处张望、一边急行的*撞倒在地,因此才骨折住院治疗,*的行为构成对我健康权的侵害,*应当赔偿。

 

  *根据二人的走路方向及当时的道路监控,撞到*的并非我,而是另有其人,可能是当时快速经过的一位身材高大的路人,且*骨折与其本身有骨质疏松有关,我拒绝任何赔偿。

 

  *遂将*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33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本案中,**均是正常行走,但双方均疏于观察,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进行避让,导致相碰,*倒地受伤,双方均有责任。对于*受伤后造成的损失,应由**各半承担。*认为是第三人造成*倒地受伤,依据不足,不予采信。

 

  经核定,*的合理损失为27.4万余元,一审法院遂判决双方各自承担全部费用的一半即13.7万余元。

 

证据清晰,责任各半

撞人者需赔13.7

 

  *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是我与*在人行道上发生相碰,而是案外人与*发生了身体碰撞。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提交了从公安局接警平台调取的报警录音,报警人正是*,主要内容涉及报警人*陈述其走路与一老人相撞,老人受伤。*认为这个录音可以证明事故的原因是双方在路口相撞,自己的伤情是由她与*相撞引起的。

 

  在听到录音后,*又改口称实际情况为三个人之间的碰撞,案外人是直接肇事者,一审法院直接免除了直接肇事者的责任,将责任归责于做好事的*是错误的。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当事人之间有没有发生碰撞的事实,*倒地受伤是否是与*相撞造成的,*受损费用是否应当由*承担相应的份额。

 

  结合案发路口监控录像、110报警处登记表信息、接警平台录音等证据的内容,可以明确**发生了碰撞,*的伤也的确是*导致的。*在报警中明确陈述系其与*相撞,*因此受伤,并未提及案外人亦与本案当事人发生了相撞。

 

  因此,*本案中的诉辩称意见明显与在案事实相悖,属于其逃避、推卸应承担的责任之说辞,不予采信。一审法院根据在案事实,认定双方责任各半并无不当。

 

  综上,上海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所用皆为化名)

 

法官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撞倒*使其受伤,致其损失,*亦疏于观察,存在一定过错,因此可予减轻*的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不论使用何种出行方式,都需谨记交通安全规则,警惕交通危险行为,科学合理避险,注意观察、留意身边,安全你我他。若发生事故,应积极抢救伤员,事后依法赔偿,承担起应尽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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