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当前位置: 首页 企业动态新闻资讯列表

新闻资讯

【农民工帮帮团⑧】无财产可供执行?追加被执行人帮农民工讨回血汗钱!-贵阳民商事律师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2-02-17 10:31:05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40次

四川是农民工大省,常年有2500万农民工外出务工。岁末年初是农民工维权案件高发期,为深入实施服务保障农民工战略工程,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司法厅、四川日报社联合举办四川省农民工维权优秀案例评选活动,征集了一批农民工维权优秀案例,并邀请了律师对案例中的相关法律知识进行解读,以案说法。

 

 

20207月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判决湖南娄底市A建筑劳务公司支付刘某工程劳务费欠款274874元。刘某是个小包工头,带着20多名农民工从事基础工程建设,A建筑劳务公司拖欠的正是他们的劳动报酬。

 

执行过程中,法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发现,A建筑劳务公司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陷入困境。但同时,法院也发现A建筑劳务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系李某。

 

此时,法院转变工作思路,主动告知、引导刘某提交申请,追加李某为本案被执行人。筠连法院随即向李某邮寄告知书,要求在期限内提供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证明材料,否则将依法追加李某为本案被执行人。期限届满,没有任何回复,筠连法院向李某邮寄了执行裁定书追加其为被执行人,随后限额冻结李某的银行存款、限制高消费,并委托娄底市娄星区法院调查李某财产情况。

 

得知李某名下登记有一辆汽车后,委托当地法院向车管部门查封该汽车。筠连法院向李某邮寄责令交出车辆通知书和预处罚通知书,告知其拒不履行将承担的严重后果。随着执行力度不断加强,执行措施有力升级,李某逐渐感受到法律威慑力,最终李某一次性支付欠款274874元。

 

 

 

 

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杜伟:
本案的被执行人A建筑劳务公司系一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为同一人李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执行法院在执行陷入僵局时,主动告知刘某其应当享有的合法权利,积极引导刘某申请追加李某为被执行人,依法要求李某举证证明A建筑劳务公司与其个人财产相独立,并在期限届满且李某未回应的情况下,依法追加李某作为被执行人,最后使得李某支付欠款。让20多名农民工在案件中感受到了公平正义,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新闻资讯仅用于公益普法,贵在分享,文章来源曹澌源 川观新闻记者 兰楠、四川普法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果分享内容侵犯您的版权或者所标来源非第一原创,请私信,我们会及时审核处理  点击通知


联系我们
  • 公司名字:贵州诚合律师事务所
  • 服务热线:18786609287
  • 传真:17785809961
  • 地址: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3号国艺大厦16楼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