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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关系吗?
2002年11月,甲某与A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共签订7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A公司为甲某缴纳社会保险。2016年12月21日,A公司作出《劳动合同到期终止通知书》,通知甲某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劳动关系终止。随后,甲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赔偿金。劳动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A公司支付甲某赔偿金。A公司于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定:A公司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双方劳动合同,但A公司已与甲某签订两次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A公司在未征求甲某是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直接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应向甲某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了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在第二次劳动合同期满三十日前,书面告知劳动者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三十日前,书面告知劳动者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劳动关系,应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若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解除的行为,应支付赔偿金。本案中,甲某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A公司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书面告知甲某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不能以其与甲某签订的最后一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其与甲某的劳动关系,否则,构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