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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被判刑-贵阳法律咨询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2-03-07 13:54:31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50次

工人付出劳动,获取报酬是天经地义的,但总有一些胆大妄为的老板无故拖欠工人的工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都说了血汗钱,不能拖,这不凤冈某私立医院老板因此而付出沉重代价。近日,凤冈法院审理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被告人林某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案情简介

  20186月,被告人林某成立了凤冈县某医院,经营至20204月该医院停业。期间林某先后拖欠卢某、李某等27名员工工资共计16万余元。

 

  20204月至同年8月,凤冈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凤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经过核查后,先后分别向林某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但林某还是无动于衷,拒不到案接受调查,仍未支付所欠的工资。于是,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凤冈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办案民警多次通知林某到案接受调查,林某均以各种理由拒不到案,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最终,经过网上追逃后将其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被告人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是对劳动者

合法权益的侵犯

严重破坏了诚实信用的市场原则

也是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之一

对此

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

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切实发挥对欠薪行为的刑事威慑作用

是人民法院肩负的重要使命和职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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