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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击庭审 | 个人物品委托他人照管,期间损坏谁之责任?-贵阳资深律师
当我们发生某些措手不及的事情时
大多数人会选择把重要物品
交由好友保管
但是有时候好友交还物品时
物品受到了一定的损害
昔日好友因此闹上法庭
赵某就遇到了此类事件
案情介绍
赵某酒瘾犯了,按捺不住,出门寻酒。酒馆中几杯小酒下肚,顿时身心畅快,满意地咂着嘴,驾车离去。途中遇交警巡视,测出酒驾,将被拘役三个半月。于是,赵某急忙致电好友王某东,委托其无偿帮忙照看自己停靠在码头的“爱船”。某日,王某东驾驶钓鱼船在出海过程中,船出现故障。
后来赵某将船送去价格评估公司,花费2400元得到评估结果:柴油发动机损失80500元。赵某认为发动机损坏是王某东的责任,起诉至审理法院,要求王某东赔偿钓鱼船维修费80500元、鉴定费2400元,共计82900元。
法院判决
审理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王某东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赵某未提交证据证明王某东实施了侵权行为及王某东的开船行为与损害后果间有因果关系,也未提交证据证明王某东存在过错,故王某东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
二、案件受理费1873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936.5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侵权责任法》规定:
一般侵权责任需同时具备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行为有损害后果、以及该行为与损害后果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有过错的构成要件。
法律小课堂
举证责任,又称“举证的必要”。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对其提出的主张中须确认的事实,依法负有提出证据的义务。
当个人物品受到损害时,应拿出证据证明只是要求保管,并未允许使用,为避免如此事件,在交由物品时应保留证据,以免“有理难说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