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当前位置: 首页 企业动态新闻资讯列表

新闻资讯

岳父生前立遗嘱将全部遗产留给入赘女婿,遭亲生女儿反对!法院会怎么判?-贵阳法律咨询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2-03-14 11:49:02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50次

导读






入赘女婿尽心尽力照顾岳父晚年,岳父看在眼里,临终前叫来邻居作证,将全部的财产赠与女婿,十日后老人去世亲生女儿回来争夺遗产!这份口头协议到底有没有效呢?

案例回顾






周某与妻子刘某婚后育有三个女儿,其中大女儿与小女儿均婚嫁并居住在男方家。为了家中房产有人居住,二女儿周某阳选择了“招婿入门”,以继承家业。

1997年,周某阳与陈某(入赘女婿)结婚,但由于身体原因婚后一直未能生育,便于2004年领养了女儿星星,之后一家三口便随岳父岳母一同生活。

 

然而在2012年,周某阳因意外不幸去世,入赘女婿陈某在妻子去世后一直尽心尽力照顾着长期卧病在床的岳父和岳母,直至4年后二老相继离世,两个老人的丧葬事宜也全部都是陈某一手操办。在岳父周某生病期间,大女儿抽空也会回家帮忙照顾,而小女儿却因为工作繁忙一直没回家。

陈某认为,岳父在去世前曾叫邻居来作证,将生前留下的房产及70000元存款由他及养女继承,而且自己也尽孝多年,理应继承这份遗产。

但是对于陈某的说法,周某另外两个女儿不认可并将陈某及其养女星星(作为第三人)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决与陈某共同继承并分割父母遗产。

律师说法






律师表示,这份遗嘱是无效的。就口头遗嘱的效力问题仅在危急情况下适用。本案中,岳父周某申请了两位证人证明他立有口头遗嘱,但他在立完口头遗嘱至其去世之时,尚有十余天。他神志清楚,能够与人正常交流,已经解除了危机情况,可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所以,岳父周某立的口头遗嘱应属无效,其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割。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两名原告和陈某及其养女对于2016建设的房屋各享有四分之一的权益;周某名下的存款7万元及孳息由四人各继承1.75万元及相应孳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新闻资讯仅用于公益普法,贵在分享,文章来源法否法律咨询、 工伤通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果分享内容侵犯您的版权或者所标来源非第一原创,请私信,我们会及时审核处理  点击通知


联系我们
  • 公司名字:贵州诚合律师事务所
  • 服务热线:18786609287
  • 传真:17785809961
  • 地址: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3号国艺大厦16楼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