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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税不一定坐牢,但是这种情况例外-贵阳知名律师
上海税务局网站3月15日消息,近期,根据税收监管中的线索,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经税收大数据进一步分析,发现邓*涉嫌偷逃税款,依法对其开展了全面深入的税务检查。
01
为什么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要对邓*进行检查?
答:上海市税务部门高度重视并持续加强文娱领域税收监管,不断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深入开展税收综合治理,提示辅导相关从业人员依法纳税,并督促整改。在去年以来开展的文娱领域税收综合治理中,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邓*存在涉嫌偷逃税问题,且经税务机关提醒督促仍整改不彻底,遂依法依规对其进行立案并开展了全面深入的税务检查。
02
邓*的违法事实有哪些?
答:2019年至2020年期间,邓*虚构业务将个人劳务报酬转换为企业收入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同时存在其他少缴税款的行为。
上海税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规定,依法认定其偷逃税款4765.82万元,其他少缴税款1399.32万元。
03
本案中不同的罚款倍数是如何确定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上海税务局坚持依法依规、过罚相当的原则,充分考虑了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邓*进行处罚。
一方面,对其主动纠错的偷逃税等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处理。邓*积极配合检查并主动补缴税款,同时主动报告税务机关尚未掌握的涉税违法行为,具有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节。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按照《上海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邓*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偷税但主动自查补缴税款部分处0.5倍罚款。
另一方面,对其未能纠错的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邓*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偷税且未主动自查补缴部分,性质恶劣。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按照《上海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其予以从重处罚,处4倍罚款。
逃税≠逃税罪≠坐牢
我国《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刑法》第201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即构成逃税罪。
虚假纳税申报是什么意思?
虚假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报送虚假的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或者其他纳税申报资料,如提供虚假申请,编造减税、免税、抵税、先征收后退还税款等虚假资料等。
不申报是什么意思?
一般来讲,只有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不申报的,才能构成逃税罪中的不申报。
数额较大是指多少?
逃税罪数额较大、巨大的具体数额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逃税数额较大的标准为5万元。
总结
手段:虚假申报、不申报
情节:5万元以上、10%以上
目的:少缴税
实施了上述行为,就构成逃税罪了?
并不是,《刑法》规定,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例外情形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