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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分手,为对方购买凯迪拉克的钱,可以要求返还吗?-贵阳知名律师
女方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男方返还496315元;
2.男方支付以496315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理由,本人受到损害,他人获得利益,本案系争款项显然不符上述规定,原、被告因相恋、购车产生纷争,并非无因。原告用自己的钱款购买车辆,无偿将车辆登记在被告名下、付其钱款配置车牌,被告接受并持续使用,原、被告之间符合赠与的法律特征。应当言明,原告称此系附结婚为条件的赠与,有所不妥,婚姻关系的缔结不能作为成就条件。
然应看到,恢复联系一个月原告就向被告赠与大额价值的车辆,此非生活一般事项,若不存在一定因素,实非社会公众可以认知的合理范畴,应予认定原告此举是内心期待与被告维持长期、稳定、和谐恋爱关系的表现,更为符合社会常理,且被告对此系有清晰的认知,故本案不能等同于一般情形下的赠与。现两年多的恋爱关系结束,从公平、合理的角度考量,被告应当适当返还。被告现称车辆已出售,原告亦主张返还钱款,故本院考虑车辆交付缘由、使用情况、交往时间、财产价值残留等全案案情酌定返还数额。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男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女方200,000元;
二、原告女方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上诉意见
男方上诉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已认定女方不具备不当得利及附条件赠与等要件,却依据公平原则判决男方返还20万元,显属法律适用错误。赠与人女方已作出赠与意思表示且已完成了赠与行为,受赠人男方已接受了赠与,已然完成赠与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仅能对女方的赠与合同是否成立及是否应当返还作出判决,在一审查明赠与合同成立的情况下,受赠人男方无需返还,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已超出当事人的请求范围,于法无据。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女方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以及事实理由。坚持一审中的诉称意见,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为他人购买车辆、配置车牌而出资,并将车辆登记在他人名下,并非公民生活中的一般事项,若不存在条件或者目的等因素,显然有悖常理。
本案中,上诉人认为赠与合同成立并履行的情况下,被上诉人作为受赠人无需返还。
本院认为,结合本案实际案情,购买车辆属于重大事项,该出资行为不能仅仅视为一般情形之下的馈赠礼物,一审法院认定该行为系期待双方能够维持长期稳定恋爱关系而为之,本院对此观点予以认同。上诉人作为接受大额赠与的一方更应对此有清楚的认知。现双方因故中止恋爱关系,一审法院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出发,同时考虑车辆交付缘由、使用情况、交往时间、财产价值残留等酌定返还的数额,较好地平衡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并无不妥之处。
综上所述,男方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