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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超载17人,车辆管理人、驾驶员均构成危险驾驶罪!-贵阳专业律师事务所
鲁法案例【2022】076
客运超载17人,车辆管理人、驾驶员均构成危险驾驶罪!
2021年4月3日,车辆管理人高某以每日200元的价格雇佣司机弭某驾驶涉案大型客车上路营运,从事旅客运输,路线是“济南——房干村”往返。客车自济南市长途汽车东站发车,沿着二环东路向南行驶,在沿路的公交站点停车拉客后继续前进。高某本人则是该客车的售票员,负责招呼人员上车及卖票。高某为了贪图利益,无视车辆已满员的事实,一路持续招揽乘客。
被告人高某、弭某在从事旅客运输过程中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高某、弭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