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当前位置: 首页 企业动态新闻资讯列表

新闻资讯

江苏如皋法院:判决离婚全职妈妈获两孩抚养权:女方不应因无形付出被剥夺权利-贵阳律师事务所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2-04-01 11:47:01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60次

离婚诉讼中,孩子的抚养权归属问题,往往是双方争夺的焦点。今天如皋法院一审的这起离婚纠纷案,男方以女方没有经济收入为由,要求一对子女随男方生活;女方认为自己一直全职带娃,且孩子一直生活在娘家,生活起居形影不离,两个孩子应该随女方生活。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案情简介





2012年下半年,男方蔡某和家住如皋的朱女士经人介绍相识。二人一见钟情,再见倾心,迅速坠入了爱河。短短几个月的时间,便到了谈婚论嫁的环节。2013年3月,二人登记结婚,并按照农村的习俗举办了隆重的结婚仪式。刚开始,小夫妻的感情还算不错,尤其是随着一子一女的相继到来,一度给整个家庭带来了无限的乐趣。但是好景不长。两人因性格脾气、生活观念等方面相差较大,时常为一些家庭琐事发生争执,逐渐由开始的经常性吵架,发展到后来的互不理睬。尤其是近年来,蔡某大部分时间都独自一人在外地工作,朱女士在自己家中与父母及两个孩子一同在如皋居住生活。二人聚少离多,直至冷漠,婚姻关系名存实亡。蔡某先后两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以朱女士长期不工作、不具备抚养孩子的经济条件,还有多次网贷为由,要求子女随自己生活。朱女士眼看婚姻挽救无望,表示同意离婚,但坚决要求两个孩子随自己生活。她表示,婚后自己全职带娃,孩子一直跟随她生活在娘家,父母也愿意帮其一同照顾孩子。承办法官曾组织双方调解多次,但双方对于子女的抚养问题分歧很大,蔡某要求至少抚育婚生子女中一人,但朱女士坚决要求两个小孩均随其共同生活,不同意与蔡某一人抚养一个或者与其轮流抚养两个小孩,致使调解未成。案件审理过程中,为了离婚后自己有能力抚养孩子,朱女士还主动走出家门,并找到了适合自己的工作,每月都有稳定的收入。另查明,蔡某每年工资约八、九万元,独自在外地工作,住房为临时租赁房屋;蔡女士已有固定工作,其父母身体依然健硕,并表示愿意且有能力与女儿一同抚养两个孩子;两个孩子均在如皋上学。法官经当庭询问,蔡某说不清楚儿子在哪个学校上学,也不清楚两个孩子班级的任课老师。此外,两个孩子均表示不想与彼此分开,“爸爸好久没有接送我上学”“好久没有看过我”。

法院认为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朱女士虽婚后未工作,但全职在家照顾两个孩子,对孩子付出较多,两个孩子年龄尚小且均未满八周岁,自出生后一直随母亲共同生活在被告父母处,长期由朱女士及其父母共同照料,生活起居形影不离,现又一同在朱女士住所地上学,且朱女士已有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具备抚养两个孩子的经济基础,女方不应因无形付出被剥夺抚养权利。由于蔡某的工作地点在外地,甚至对孩子的任课老师及儿子的就读学校均不清楚,显然没有尽到做父亲的责任。此外,两个孩子均不愿意与彼此分开,强行将两人分开无疑对孩子造成更大伤害,不能让女方的无形付出成为男方争夺抚养权的托辞。至于蔡某提出的朱女士存在多次网贷不宜抚养孩子的问题。经查,蔡某对此并未提供权威、充分的证据佐证,退一步讲,即使从蔡某提供的网上信用评估数据截图看,朱女士并非失信人员,在银行的信用也未显示有风险,被告对贷款的用途也作出了合理的解释,故法院对蔡某的该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法院判决两个孩子均随母亲朱女士一同生活,由蔡某补贴抚养费,同时判决蔡某对两个孩子享有探望权,朱女士有协助义务。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介绍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在司法实践中,每个家庭的情况可能会不一样,但无论是什么情况都必须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张蓉蓉介绍,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由哪一方抚养一定要从有利于孩子成长考虑,主要看两个方面:一是看谁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更能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二是看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多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社会意识、法律规范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在社会各方面都得到越来越好的贯彻,但也不能忽视,男性和女性在工作、家庭方面的投入和付出仍然远未达到平衡。大多数情况下,女性相较男性而言对家庭投入了很多的精力,结果就是女性在自我发展和实现、为家庭获得物质财富就相应较少,这些都是女性对家庭的无形付出,在离婚案件中不应被忽视。本案中,虽然朱女士生育两孩后,一直在家里做全职妈妈,但不应该因此被剥夺抚养权利。相反,两个孩子自出生后一直随朱女士共同生活,在当地有固定住房,有朱女士的父母自愿照顾两个孩子。同时,朱女士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已经找到固定的工作,有稳定的收入,两个孩子均不愿意与彼此分开,姐弟感情深厚,强行将两人分开无疑会对孩子造成很大的伤害。因此,本案两个孩子全部由朱女士抚养,能够继续保证两个孩子稳定的生活,并在共同学习环境中陪伴彼此、快乐成长,从而使父母离婚对孩子的伤害降到最低。“抚养权只是与孩子一起生活的权利,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并没有失去监护权,不管孩子归哪一方抚养,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都没有改变。”张蓉蓉指出,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权探视孩子、关心孩子的成长。如果抚养孩子的一方作出侵害孩子合法权益的行为,另一方也有权替孩子维权,甚至要求变更抚养权。因此,不论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都应该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努力为子女创造稳定的生活环境,弥合其因父母离异造成的感情创伤。 

法官提醒,在好合好散的过程中,父母双方要为孩子保留一份亲情,切莫因为追求自己的幸福,在孩子的内心深处留下影响其一生的阴影。

 

新闻资讯仅用于公益普法,贵在分享,文章来源南通中级人民法院、家事法苑、婚姻法之家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果分享内容侵犯您的版权或者所标来源非第一原创,请私信,我们会及时审核处理  点击通知


联系我们
  • 公司名字:贵州诚合律师事务所
  • 服务热线:18786609287
  • 传真:17785809961
  • 地址: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3号国艺大厦16楼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