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条2、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八条3、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二条第二款
4、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条1、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2、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条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条1、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2、当事人一方为军人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出申请的,军事法院应当受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三条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四条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五条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六条
5、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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