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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定抵销的裁判规则(五则)

作者:互联网 时间:2020-10-12 12:53:13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64次

1.法定抵销权已经有效成立的情况下,如抵销权的行使不存在不合理迟延之情形,综合实体公平及抵销权的担保功能等因素,法院应认可抵销的效力

案例要旨
双方债务均已到期属于法定抵销权形成的积极条件之一。该条件不仅意味着双方债务均已届至履行期,同时还要求双方债务各自从履行期届至到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时间段,应当存在重合的部分。在上述时间段的重合部分,双方债权均处于没有时效等抗辩的可履行状态,“双方债务均已到期”之条件即为成就,即使此后抵销权行使之时主动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亦不影响该条件的成立。因被动债权诉讼时效的抗辩可由当事人自主放弃,故在审查抵销权形成的积极条件时,当重点考察主动债权的诉讼时效,即主动债权的诉讼时效届满之前,被动债权进入履行期的,当认为满足双方债务均已到期之条件;反之则不得认定该条件已经成就。 抵销权的行使不同于抵销权的形成。作为形成权,抵销权的行使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我国法律并未对法定抵销权的行使设置除斥期间。在法定抵销权已经有效成立的情况下,如抵销权的行使不存在不合理迟延之情形,综合实体公平及抵销权的担保功能等因素,人民法院应认可抵销的效力。
案号:(2018)最高法民再51号
2.不同主体之间产生的不同法律关系所涉及的款项纠纷不能相互抵销
案例要旨
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可以自行根据其意思表示规定借款的用途及目的,但借款合同属于独立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因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款项纠纷与借款合同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同法律关系中所涉及到的款项纠纷不能相互抵销。

案号:(2017)最高法民终559号

3.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案例要旨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
案号:(2009)民二终字第80号
4.被执行人受让的债权在申请执行人存在多个债权人时不能抵销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
案例要旨
虽然《合同法》存在关于互负到期债务可以相互抵销的规定,但在执行程序中并不必然可以直接抵销。针对被执行人有多个债权人的情形,如果被执行人所受让对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与其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相抵销,意味着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进行了受偿,将可能损害申请执行人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所以在执行过程中需根据债权人的债权性质及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确定参与分配的比例和数额。
案号:(2016)最高法执监第155号
5.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不能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对其所负的债务相互抵销
案例要旨
在代位权诉讼中,虽然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但该抗辩指的是对债务人对其享有债权真实性的抗辩。次债务人以其与债务人互负债务为由,主张在债权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中互抵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案号:(2004)民二终字第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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