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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用工,用人单位一年内可终止劳动关系-贵阳合同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编者按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的理解与适用,在《最高人民法院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有专门的解读,下面予以原文刊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