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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击庭审 | 养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养女法庭苦苦挽留!是何缘由?-贵阳知名律师
收养关系是一种法律拟制的亲属关系
养父母对养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同样养子女对养父母也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当双方发生不可调节的矛盾
想要解除收养关系时
这份亲情将何去何从?
1
案情介绍
1987年1月,原告王某1、高某某收养被告王某2,将被告王某2抚养长大。
被告结婚后,与养父母的矛盾日渐加深,致使二原告到本院起诉解除收养关系,要求被告返还收养期间的抚养费、教育费、陪嫁费。
2
法院判决
审理法院认为,本案收养关系发生在1987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颁布之前发生的,没有在民政部门登记,形成了事实收养关系。
经过庭审和庭后调解,原被告无和好可能,故二原告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审理法院予以支持。
养父母抚养、教育养子女的对等义务并不是养子女返还抚养费、教育费,而是养子女赡养养父母,给付养父母赡养费。
返还抚养期间的抚养费、教育费是因养子女的虐待、遗弃导致解除收养关系的,为了惩罚养子女的不道德行为,向养父母进行补偿。
二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抚养期间的抚养费、教育费10万元,因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有遗弃和虐待的行为,被告承认近两年回家看望养父母的次数少,审理法院认为被告对二原告达不到遗弃和虐待的程度,故该诉讼请求审理法院不予支持。
二原告要求被告给付陪嫁款2万元,因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该款属于赠与行为,故该诉讼请求审理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王某1、高某某与被告王某2之间的收养关系;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3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规定: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规定: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法律小课堂
乌鸦有反哺之意,羔羊有跪乳之恩。中华民族历来有尊老、敬老、爱老的传统美德,父母将子女抚育成人,在其年老体弱时,子女也应当对父母履行法定的赡养义务。
父母和子女在日常生活中,难免会产生摩擦和分歧,但法律手段并不是解决父母与子女亲情矛盾最有效的方法。
不论是身为父母还是子女,都应该多与彼此沟通,多换位思考,不要让亲情消逝在一次次争吵和一次次无言以对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