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遛狗时一个动作,赔41万元!-贵阳律师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2-05-21 09:44:53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40次


“铲屎官”注意了

一个最新案例再次提醒各位

牵好你手中的绳!

 

近日在江苏镇江,扬中法院审结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事情是这样的,王某在遛自家的拉布拉多犬时未牵绳,狗与骑电动车上班的刘某相撞,导致刘某摔倒后七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应承担侵权责任,酌定由王某夫妻承担65%的民事责任,判决赔偿45.87万元。王某不服提起上诉。近日经法院调解,王某同意赔偿刘某41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遛狗不牵绳的危害有多大

 

来看相关案例。
2017年海南三亚,母亲抱着刚满七个月的女儿在路口散步,突然被一条从后面跑来的狗绊倒,导致怀中的女婴也摔倒在地,造成女婴头部、脸部和腿部受到不同程度的损伤,并被狗咬伤。经司法鉴定,造成女婴十级伤残。

20208月,广东佛山一名12岁女孩牵别人家的一只大狗出去玩,但大狗挣脱牵引绳而去追逐另一条狗,意外将路上的88岁老人绊倒致其身亡。

注意,遛狗不是光牵绳就可以!宠物医学研究人员介绍,由于动物行为难以预测,遛狗时绳不脱手,才能真正保障安全。

正确手法是,绳子再反抓一次,双重保险,要是狗突然发力,绳子永远在自己手里;主人应当注意控制绳的长短,必要时双手控绳;狗绳必须掌握在有足够力气的成年人手中。
遛狗不牵绳引发的悲剧令人痛心
遛狗不牵绳,除了危害人身安全,由此引发的纠纷屡有发生,其中更有令人痛心的悲剧。
2021年11月,武汉36岁的女子卢某从32楼跳下结束了自己的生命。据媒体报道,出事前她曾多次与多名遛狗不牵绳的业主发生冲突,且被围堵、辱骂。
居民在楼下摆满鲜花悼念卢某

几年前在上海青浦,一起因遛狗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曾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时年21岁的在校大学生张某某因遛狗未牵狗绳与邻居争吵继而冲突升级,在拳打脚踢中致对方当场死亡。最终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遛狗不牵狗绳违法!
2021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正式实施,遛狗不牵狗绳被视为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九章,则明确了饲养动物的损害责任,具体如下——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最后记住这首简单的口决
养犬要办证遛狗要牵绳狗便要清理不养烈性犬贵阳民商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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