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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为让女儿离婚时多分财产而虚构债务,被法院察觉后,最终结果是......-贵阳民事律师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2-05-26 17:06:30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40次



编者按





父母是天下最爱子女之人,一生为子女操碎心的父母不计其数。今天这位父亲为了女儿在离婚过程中,获得更高的权益,干出了什么荒唐事呢?

裁判要旨





当事人为了在女儿离婚的过程中,获得更高的权益,伙同他人虚构借贷关系,并预谋以虚假诉讼的方式达到目的。后经一审、二审,最终法院审理认为该案涉嫌虚假诉讼,应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被告人*梁为了在女儿*文、女婿高某可能离婚的过程中,高某不能主张*文名下在长兴通宝城一间商铺的权益,伙同他人预谋以虚假诉讼的方式实现该目的。后*梁将该主意告知被告人*文让其进行具体操作,同时*梁联系被告人*炎让其予以帮助*文、*炎捏造*炎出借470万元给*文、高某经营的杭州青化社化工有限公司这一借贷关系,并将长兴县通宝城商铺作为该借贷关系的抵押担保。2017年11月6日,*炎作为原告向长兴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文、高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长兴县人民法院受理后经多次开庭,于2018年12月24日做出一审判决,判决由*文承担还款责任,高某不需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梁等人在一审判决中未能实现其不法目的,又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经审理认为该案涉嫌虚假诉讼,2019年5月6日做出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炎的起诉。

法院裁判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文、*为实现非法目的,合伙谋划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侵害他人合法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虚假诉讼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文、*炎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本院予以从轻处罚,并认为对三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梁、*文、*炎的辩护人提出的相应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护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根据被告人*梁、*文、*炎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文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炎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案号:(2020)浙0522刑初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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