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当前位置: 首页 企业动态新闻资讯列表

新闻资讯

案例 | 本应享有探望权的申请执行人为何在一定期限内受到限制?-贵阳法律顾问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2-05-26 17:12:43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50次

2022年5月13日,南京市玄武区法院发出了中止探望的执行裁定书,裁定申请执行人王某在60日内中止探望其婚生女王小某。本应享有探望权的申请执行人为何在一定期限内受到限制?让我们来一探究竟。

案情简介



关于王某与赵某探望权纠纷一案,玄武区法院于2021113日作出判决,判令: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王某于每周六上午830分至赵某处接出王小某探视,于同日下午730分送王小某至赵某处。赵某有协助的义务。2022425日,王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行使探望权。

法院向赵某发送执行通知后,赵某一通声泪俱下的电话引起了案件承办人的高度重视:“法官,我不是不给王某探视孩子,只是我再也不能承担孩子连续数月音讯全无的后果了,如果孩子被他接走,我恐怕只能再次踏上漫长的寻找孩子之路。我申请法院中止王某探视孩子,直到确保他能准时把孩子交还到我的手上!”案件承办人经查询关联案件并深入调查后得知,案涉判决生效后,赵某曾于2021年12月4日上午将孩子交予王某探视,但王某将孩子扣留、藏匿,拒不依约准时将王小某交还赵某,赵某于2021年12月13日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法院帮其找回孩子。先后采取了罚款、拘留、公安临控、移送公安侦查拒执罪线索等措施,并前往王某父母家中释法说理、反复规劝,直至2022年4月22日王某才不得已将孩子交还给赵某。

法院认为



鉴于上述情况,王某是否适宜继续按照生效判决探望孩子成为萦绕在案件承办人心头的大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六条等相关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应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而本案中王某拒不依约将王小某送回抚养权人处,使其长期脱离母亲的养育、照料,系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的行为,明显不利于其子女的身心健康,故赵某提出王某中止探望王小某的申请,法院应予支持。

513日,法院发出了中止探望的执行裁定书,并要求王某正确认识并积极改正错误,争取能够在中止期间届满后恢复探望王小某。后续法院也将依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规定,适时对王某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引导其牢固树立家长是孩子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依法正确行使探望权。



法官说法





夫妻离婚后,不享有抚养权的一方依法行使探望权,也是保障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的重要途径。但不当行使探望权甚至是将孩子藏匿、拒不交还孩子的,其探望孩子的权利必将依法受到限制,甚至应当承担相应的违法后果。在这里,希望离异家长能够抛弃过往恩怨,更多立足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着眼于孩子未来全面发展,为孩子营造积极向上、遵纪守法的良好成长环境。

 

新闻资讯仅用于公益普法,贵在分享,文章来源山东高法、婚姻法之家法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果分享内容侵犯您的版权或者所标来源非第一原创,请私信,我们会及时审核处理  点击通知


联系我们
  • 公司名字:贵州诚合律师事务所
  • 服务热线:18786609287
  • 传真:17785809961
  • 地址: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3号国艺大厦16楼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