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佯装女性与男性约会随后强行与其发生关系获刑三年半-贵阳知名律师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2021)粤0306刑初1187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XX,男,198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因涉嫌强制猥亵,于2020年12月2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1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王*乐,深圳市宝安区法律援助处指派。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21〕8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XX犯强制猥亵罪,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XX及其指定辩护人王乐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1月15日,被害人章某通过“积目”QQ与佯装女性的被告人许XX(微信名为花*公子)互加微信好友。双方在微信上相约见面发生性关系。2020年12月29日凌晨3点30分,章某来到许XX位于宝安区的住所。在314房内,许XX帮章某口交至射精。期间,章某察觉女生装扮的许XX系男生后遂拒绝了其肛交的要求,到浴室洗澡。此后,章某向许XX索要茶水,许XX遂给其沏了一杯绿茶。喝完许XX茶水后的章某开始犯困,遂在许XX家中阁楼睡下。当日凌晨6时左右,昏睡中的章某(头昏无力睁眼)感觉下体有异样的感觉,模糊中感觉到许XX在与其进行肛交,想要反抗但无力动弹。期间,章某勃起,许XX要求章某为其口交,章某拒绝了他的要求并用全身力气将其推开后再次昏睡。当日9时许,许XX将章某摇醒并滴滴快车下单将其送回家中。当晚19时许,章某醒来后欲通过微信联系对方发现被删除,于是打车前往许XX住处,发现对方不在。2020年12月29日21时57分许,章某报警称被猥亵,民警经侦查通知许XX到派出所接受调查。经鉴定,在被告人许XX肛门试子、过道地面垃圾桶内避孕套外侧表面提取擦拭物的STR分型与许XX的STR分型相同。在阁楼床东侧地面提取纸巾检出混合STR分型,包含被害人章某血样相应的STR分型,不排除被害人章某为该混合STR分型的提供者。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许XX否认控罪,辩称:(1)是章某主动约我的,当他发现我是男的后,我问他要不要继续,他说可以接受,我才帮他完成口交直至射精。(2)关于水,我烧水给他喝后,他问有没有泡的东西,我说只有未开包的茶叶。他喝茶后,我们还聊了半小时。(3)在楼上睡觉时,我们各盖一条毯子,后来他说冷,我们才合盖两条毯子,期间我发现他勃起,如果他不情愿,是不会勃起的。(4)我送他回去时,他意识是清醒的,他可以打开手机,输入密码;可以输入他住处密码,可以在手机上操作请假。
其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XX犯强制猥亵罪事实不清。被告人认为被害人也是同性恋,才与之发生了相应的行为,其主观上并没有犯罪的故意。纵使被告人在本案中的行为构成犯罪,其也具有自首,系初犯、偶犯,被害人也有过错等从轻处罚情节。
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15日,被害人章某通过“积目”APP与佯装女性的被告人许XX(微信名为花花公子)互加微信好友。双方在微信上相约见面发生性关系。2020年12月29日凌晨3点30分,章某来到许XX位于宝安区的住所。在314房内,许XX帮章某口交至射精。期间,章某察觉女生装扮的许XX系男生后遂拒绝了其肛交的要求,到浴室洗澡。此后,章某向许XX索要茶水,许XX遂给其沏了一杯绿茶。喝完许XX茶水后的章某开始犯困,遂在许XX家中阁楼睡下。当日凌晨6时左右,昏睡中的章某(头昏无力睁眼)感觉下体有异样的感觉,模糊中感觉到许XX在与其进行肛交,想要反抗但无力动弹。期间,许XX勃起,许XX要求章某为其口交,章某拒绝了他的要求并用全身力气将其推开后再次昏睡。当日9时许,许XX将章某摇醒并滴滴快车下单将其送回家中。当晚19时许,章某醒来后欲通过微信联系对方发现被删除,于是打车前往许XX住处,发现对方不在。2020年12月29日21时57分许,章某报警称被猥亵,民警经侦查通知许XX到派出所接受调查。2020年12月29日。被告人许XX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后被抓获。
经鉴定,在被告人许XX肛门试子、过道地面垃圾桶内避孕套外侧表面提取擦拭物的STR分型与许XX的STR分型相同。在阁楼床东侧地面提取纸巾检出混合STR分型,包含被害人章某血样相应的STR分型,不排除被害人章某为该混合STR分型的提供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视频截图、搜查证、搜查笔录、提取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提取笔录、提取证据清单、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归案经过、情况说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
2.被害人章某的陈述:2020年11月15日通过“积目”APP加了一名女性的微信,加了之后和对方聊天,聊得比较露骨,我以为对方是女性。12月28日凌晨3时30分许,我在微信上说和对方说约一下,对方让我到他家里给我发了定位,我就叫了车到他家。我进去时,房间是没有开灯的,对方看到我进来就让我上楼,对方是女性装扮戴着假发,对方让我衣服脱了,然后我说先帮我口交,口交的时候我开始摸对方的手臂和肩膀,我就发现不对劲,发现他是男的,这个时候对方还将我口射了,之后对方还想让我阴茎勃起跟他做爱。我知道他是男的,我就拒绝了对方,对方说还想要,于是我就用言语安抚他说我不能接受之类的。之后对方平静下来之后,我问他有没有饮料可以喝,他说有绿茶,于是我让对方泡了一杯绿茶我就去洗澡了。之后我拿起茶水喝,让对方换回男装,这样可以聊聊。在聊的过程中我觉得很困,当时我通过聊天觉得他还是可以交流的人,我明确拒绝他了,应该他不会跟我做什么,就上楼躺下睡着了。
12月28日凌晨6时左右,我迷迷糊糊感觉下体有感觉,头很晕,眼睛睁不开。我感觉他坐在我阴茎上上下套弄,我想反抗,但我身上没有力气,根本推不动对方。不知过了多久对方弄完了,就将阴茎放在我面前让我跟他口交,我用尽力气将对方推开,之后我太困了又睡着了。上午9时左右,对方叫醒我让我解锁手机,他帮我叫车回家,我当时还是很迷糊,我不知道怎么解锁我的手机的,之后对方还帮我穿了衣服,通过我的手机查到我的住址叫了车,对方和我一起坐车到了我家,还将我扶到床上。我一直睡到12月28日晚上19时许,醒来后我就打开手机联系对方,发现微信已经被删除了,我就再次打车去对方的住处想讨说法,敲门没有反应。因为我之前聊天得知这个人马上要离开去上海了,然后我就拨打110,民警就带我到派出所协助调查。我并不清楚对方是否有给我下药,我有怀疑的证据。我在喝茶的时候发现对方的桌子上有药盒,他说是维生素,我要看一下对方不给,我喝完对方的茶之后很困,对方有违背我的意愿跟我发生性关系,在我模糊的时候跟我发生性关系,用我的阴茎插入他的肛门,还让我给他口交,我不知道是否有带安全套,我当时意识比较模糊,对方没有使用暴力,我没有受伤。
在辨认笔录中,辨认出被告人许XX就是猥亵其的男子。
3.被告人许XX的供述和辩解:2020年12月29日凌晨20时许,微信里的朋友主动联系我,对方以为我是女的,在微信里说要跟我见面做爱,我就把自己的地址通过微信告诉对方。当时我是穿女性的连衣裙带假发穿黑丝袜,我把家里的垃圾扔了,之后回到房间。后来有一名男子来到我房间,房间在阁楼,二楼有床,一楼是客厅和卫生间,对方来的时候一楼和二楼的灯是开着的。我让对方上楼,对方上楼我就把一二楼的灯都关了,对方就把衣服脱了然后摸我的胸部,我告诉对方不要摸,让他躺着,对方摸我的头问我是不是CD(cross-dress),我当场就承认了。我问他有没有玩过,他说没有,不接受肛交。我帮他口交,对方就射精了,我帮他擦了一下他就去冲洗,之后我就给他泡茶喝。早上8点对方还在睡觉,我叫醒他的时候他迷迷糊糊,我就扶他下楼,用我的手机给对方叫车。第二天送对方回家是因为比较担心,当时对方不是特别清醒,我就在对方的手机上通过淘宝找到了地址,还使用他的手机登陆他的微信把我的微信删除了,我是偷偷删除的。
4.鉴定意见:经鉴定,在被告人许XX肛门拭子、过道地面垃圾桶内避孕套外侧表面提取擦拭物的STR分型与许XX的STR分型相同。在阁楼床东侧地面提取纸巾检出混合STR分型,包含被害人章某血样相应的STR分型,不排除被害人章某为该混合STR分型的提供者。被害人的阴茎未检出损伤。从被害人的尿液和茶水中没有检测出常见的安眠成分。被告人的肛门拭子未检测人精斑,检出STR分型。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可信,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XX无视国家法律,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对被告人许XX及其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意见,经查,(1)许XX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中,简要供述了其在被害人章某到达其家中后,其在章某误以为其是女性的情况下给章某口交的事实,否认肛交的事实;其对早上送章某回家、偷偷删除章某手机中自己的微信及聊天记录无法做出合理解释。(2)许XX当庭又辩称,其在章某同意的情况下实施了肛交,该辩解意见与其前述供述相互矛盾;因对方没睡醒的样子,且见对方用微信小程序叫车,便通过对方淘宝找到对方住址,并将对方送回家,该辩解意见不合常理,本院不予采纳。(3)章某陈述了其喝了许XX给其的茶水后犯困,在朦胧中对方与其肛交,以及后来早上被许XX叫醒,并被许XX送回家的过程;其陈述与监控视频、手机记录、鉴定意见以及部分被告人认可的事实能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许XX猥亵章某的事实。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许XX主动到案,但归案后未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辩护人关于其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但其主动到案的情节,本院在量刑中将予以考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XX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29日起至2024年6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宋巧仙
人民陪审员 许建荣
人民陪审员 姚锦桓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黄诗婷(兼)
书 记 员 郑淦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