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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钱不还却买了20余万保险,法院:强制执行(附22种执行措施一览表)-贵阳专业律师事务所
没有房产、没有车辆、没有银行存款!
部分耍小聪明的失信被执行人
却悄悄购买了保险产品
以为这样就能逃过法院的执行
近年来随着保险业的普及,一些分红型、投资理财型等商业保险产品成为不少人投资理财的选择,也是一些别有用心的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新手段。那么当遇到法院强制执行时,当事人的这些保险产品能视为固定资产被强制执行吗?罗山法院执行干警用实际行动告诉你:当然可以!
李某是本地一家民营企业的负责人,前些年因资金周转需要,以个人和公司名义向某商业银行借款。
但借款期限到后,他并没有按约定归还,被诉至法院并败诉。法院判决后,李某的公司和他个人都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案件遂进入强制执行阶段。
★ 执行
经过 ★
罗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某名下无房、无车、无存款,未能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一度陷入了困境。
正当案件承办人一筹莫展时,执行查控系统反馈的一则被执行人李某购买保险的信息引起了承办人的注意。因执行查控系统并不能反馈出详细的保险信息,李某购买的保险又涉及到多家保险公司,案件承办人立即分别前往中国人寿保险、太平洋保险、泰康人寿保险、新华人寿保险等多家相关保险公司逐一查询核对李某名下保险单号、保险种类、保险状态及剩余现金价值。
在核实李某名下所购买的保险详细情况后,案件承办人及时同李某取得联系,告知其不履行法院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后果及已查询到的保险情况,李某仍表示不能按判决履行付款义务。案件承办人遂对李某名下相关分红型、投资理财型等商业保险产品进行了冻结,并对其现金价值予以提取扣划,该案最终执行被执行人李某名下保险现金价值共计1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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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罗浩:罗山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商业保险产品属于前述法律规定的其他财产权利的范围。投保人购买传统型、分红型、投资连接型、万能型人身保险金、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保单红利、退保后保单的现金价值等,均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财产权。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作为被执行人时,该财产权属于其名下的责任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所以,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以强制执行的保险产品,法院将依法强制退保,提取被执行人的保单现金价值进行执行,以保障胜诉当事人的权益。
22类执行措施一览表
适用情况 | 执行措施 | 法律依据 | |
金钱 | 存款 | 查询、冻结、划拨 | 《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一款 |
收入 | 扣留、提取 | 《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一款 | |
未到期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 | 冻结、禁止到期后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到期后人民法院可从有关企业中提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称《执行规定》)第36条第二款 | |
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 | 禁止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要求有关企业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 | 《执行规定》第36条第一款 | |
非金钱财产 | 一般非金钱财产(如债券、基金份额等) | 查封、扣押、冻结、变价、拍卖、变卖、抵偿 | 《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一款、第244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称《民诉解释》)第491条、第492条 |
知识产权 | 禁止转让 | 《执行规定》第35条第一款 | |
股票 | 查询、扣押、冻结、强制转让、拍卖、变卖、抵偿 | 《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一款;《执行规定》第37条 | |
股权或投资权益 | 冻结(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被执行人不得自行转让)、拍卖、变卖、强制转让、监督自行转让(将转让所得收益用于清偿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 《执行规定》第38条、第39条 | |
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 | 发出履行通知要求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
《执行规定》第45条 | |
交付物 | 交付不动产 | 强制迁出房屋、强制退出土地,并将房屋和土地交付给申请执行人 | 《民事诉讼法》第250条 |
交付特定动产 | 强制交出;原物确已毁损或灭失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折价赔偿;不能协商一致的,终止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另行起诉 | 《民事诉讼法》第249条;《执行规定》第41条 | |
交付种类动产或票证 | 强制交出;持有人转移的,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承担赔偿责任 | 《民事诉讼法》第249条《执行规定》第58条 | |
行为 | 可替代行为 | 强制履行;第三人替代完成并由被执行人承担费用 | 《民事诉讼法》第252条;《执行规定》第60条第一款、第二款 |
不可替代行为 | 强制履行;仍不履行的,承担妨害执行责任 | 《民事诉讼法》第252条;《执行规定》第60条第一款、第三款 | |
保障性执行措施 |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 | 人民法院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 《民事诉讼法》第248条 |
执行中,需要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 人民法院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 《民事诉讼法》第251条 | |
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民事诉讼法》第253条 | |
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 | 支付迟延履行金 | 《民事诉讼法》第253条 | |
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 | 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 《民事诉讼法》第254条 | |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媒体曝光、限制消费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进行公布 | 《民事诉讼法》第241条、第25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1条、第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第24条、第25条 | |
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 罚款、司法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 《民事诉讼法》第111条 | |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的 |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 《刑法》第313条 | |
注:抵偿的适用情形为:(1)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民诉解释》第491条)(2)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民诉解释》第492条) |
如果遇到这种情况
没房、没车、没存款
被执行人名下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
法院执行过程中遇到这样的情况咋办
别急,这些都可以扣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