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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继父诉请返还大学期间生活费,法院这样判!-贵阳知名律师
在继子上大学期间
继父为其支付三万多元生活费
在继父与其母离婚后
继父可否请求返还上述费用呢?
近日,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婚姻家庭纠纷案,原告唐某某请求判决被告刘某返还大学期间生活费共35200元,万州法院认定原告为被告支付的生活费系出于自愿履行道德义务所为的赠与,原告不享有可撤销该赠与之权利,对其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2009年6月,被告刘某的母亲带着年仅10岁的刘某与原告唐某某再婚,刘某即由其母与唐某某共同抚养、教育长大。在刘某上大学期间,唐某某共支付其生活费35200元。2021年12月,刘某母亲起诉离婚,与唐某某解除了婚姻关系。2022年3月,唐某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刘某返还大学期间生活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母亲结婚时,被告尚未成年,由原告与刘某的母亲共同抚养、教育长大,双方已形成具有抚养教育内容的继父子关系。原告基于父子关系,在被告成年后选择继续支付被告就读大学期间的生活费,系出于自愿履行道德义务所为的赠与,该赠与合同已成立并实际履行,并对双方产生法律上的约束效力,原告并不享有可撤销该赠与之权利。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在被告上大学期间支付的生活费的诉讼请求,欠缺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为止,年满十八周岁后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仍可以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本案中,被告在就读大学时已年满十八周岁,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原告不负有继续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但原告基于父子关系,在被告成年后选择继续支付被告就读大学期间的生活费,系出于自愿履行道德义务所为的赠与,该赠与合同已成立并实际履行,并对双方产生法律上的约束效力,原告并不享有可撤销该赠与之权利。
原告与被告无血缘关系,其作为继父,积极履行教育、抚养责任,为被告的成长成才提供了物质保障。但原告在与被告的母亲离婚后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大学期间生活费,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符,与爱幼助幼的良好社会风尚相悖,故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