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当前位置: 首页 企业动态新闻资讯列表

新闻资讯

因离婚引发持久战,公司444万补偿款被冻结,保全有错吗?-贵阳专业律师事务所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2-06-08 09:32:05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40次

争议焦点

申请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赔偿责任,目的在于防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该赔偿责任属于一般的侵权责任,应当适用过错归责原则。

由于当事人的法律知识、举证能力、对法律关系的分析判断能力不尽相同,通常达不到司法判断所要求的专业水平,因此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权利义务的判断未必与人民法院的裁判结果一致,不能简单地以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到生效判决支持为标准判断保全申请人是否存在恶意。

财产保全侵权判断申请是否有错误,应当考量申请人在申请保全时是否尽到了审慎的注意义务,应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作为其承担民事责任的重要前提条件。

申请财产保全是否具有过错,不仅要注意其诉讼请求是否被支持,应从其在财产保全申请中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角度及标准进行考量。

赵某在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中诉讼请求的基础事实为高某是*公司的股东,*公司的动迁收益应当有高某的份额,而高某具有的动迁收益份额应为其与赵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该案生效的裁判文书已告之,如赵某认为其尚有与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未进行分割,其可另行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故不能因该案驳回赵某的起诉而认定其在保全申请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诉讼请求

*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被告赔偿因查封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533,600.00元。

一审查明

*公司注册股东为高某和高某某,二人系父子关系,公司股份占比分别为60%和40%。

该公司于2012年1月14日与辽阳市文圣区城市建设管理局签订动迁协议,约定动迁补偿款共计17,340,119.50元,陆续给付动迁补偿款12,900,119.5元。

2012年12月19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高某变更为高某某。该公司于2013年10月22日被吊销营业执照至今,动迁后没有进行组建继续经营。

赵某与高某原系夫妻关系

2015年4月1日,(2015)辽阳白民一重字第00021号高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案,赵某申请冻结高某500万元的财产,并提供担保。一审法院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2015)辽阳白民一重字第000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冻结高某500万元的财产;(二)查封坐落于白塔区房屋所有权人辽阳市白塔区跃进西门商店、辽市房权证辽市字第××号、92.00平方米房屋;(三)查封坐落于X5栋1单元2层1号、房屋所有权人高某1、辽市房权证辽市字第××号、102.59平方米房屋;(四)查封坐落于X小区8栋3单元4号、房屋所有权人刘某、辽市房权证辽市字第××号、126.62平方米房屋;(五)查封坐落于X88-18号4单元41号、房屋所有权人刘某1、辽市房权证辽市字第××号、87.16平方米房屋”。

2016年9月9日,一审法院作出(2015)33辽阳白民一重字第00021号民事判决书。高某不服提起上诉,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2016)辽10民终1185号民事判决书,认为案涉*公司拆迁补偿款可能涉及第三人利益,又因该案系离婚纠纷,不宜追加案外人参加诉讼,赵某可以待高某就该补偿款的权益确定后,另行解决

2017年8月15日,一审法院受理(2017)辽1002民初1551号赵某与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公司及辽阳市轻工机械厂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赵某申请保全高某享有*公司的拆迁补偿款500万元并提供担保。一审法院于2017年8月25日作出(2017)辽1002民初15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冻结高某享有*公司的拆迁补偿款500万元;二、查封坐落于辽阳市白塔区房屋(辽市房权证辽市字第××号)一处;三、查封坐落于辽阳市文圣区房屋(辽市房权证辽市字第××号)一处;四、查封坐落于辽阳市白塔区房屋(辽市房权证辽市字第××)一处;五、查封坐落于辽阳市白塔区房屋(辽市房权证辽市字第××号)一处”。

一审法院于2018年3月20日作出(2017)辽1002民初1551号民事判决书,高某及*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5日作出(2018)辽10民终1069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赵某重审中变更诉讼请求,请求确认*公司的财产不是租赁而来的,原轻工机械厂财产为*公司所有;确认*公司财产动迁补偿,高某占60%,高某某占40%。

一审法院于2019年10月29日作出(2018)辽1002民初2391号民事裁定书,认为赵某变更诉讼请求后,已不符合起诉条件,裁定驳回其起诉。赵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5日作出(2020)辽10民终1542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公司依据该生效裁定申请解除查封,一审法院于2020年10月28日作出(2017)辽1002民初155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解除(2017)辽1002民初1551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内容。

之后,赵某向一审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2020)辽1002民初1929号,该案正在审理中。赵某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高某名下价值500万元的财产,并提供担保。辽阳市河东新城管委会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于2016年3月21日开始,陆续收到上述民事裁定书,将*公司剩余拆迁款444万元冻结,至今未予发放

法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公司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15)辽阳白民一重字第00021号民事裁定书、(2017)辽1002民初1551号民事裁定书、(2017)辽1002民初155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018)辽1002民初2391号民事裁定书、(2020)辽10民终1542号民事裁定书、关于*公司申请拨付征收补偿资金的答复及双方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笔录在卷为凭,经当庭举证、质证和法院审查,可以采信。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申请财产保全系当事人诉讼权利,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全面保障,但当事人应合理慎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本案中,对于(2015)辽阳白民一重字第00021号赵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案,赵某申请冻结高某50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其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无过错,*公司主张赵某赔偿该案诉讼期间被冻结财产的利息损失,不予支持。

对于(2017)辽1002民初1551号赵某与高某、*公司及辽阳市轻工机械厂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赵某申请保全高某享有的*公司的拆迁补偿款500万元,因该案赵某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已经生效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赵某的起诉,在没有证据证明未清算的被动迁企业与股东之间关于案涉冻结拆迁补偿款的权益已经确定,故该案赵某的申请财产保全存在错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主张以444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冻结期间的利息予以赔偿,因该企业处于吊销状态,无经营依据,故赵某应以444万元为基数,从(2017)辽1002民初1551号民事裁定书作出之日即2017年8月25日起,至(2017)辽1002民初155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作出之日即2020年10月28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存款利率向*公司赔偿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零五条判决:赵某赔偿*公司因保全错误造成的利息损失(以444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8月25日起至2020年10月28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存款利率计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上诉意见

*公司上诉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婚姻财产纠纷,于2013年诉讼到法院,诉讼中被上诉人申请法院对上诉人所有的444万元动迁生产资金予以保全查封,该资金已经由法院判决认定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是该财产依然被被上诉人查封至今。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并判令被告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但是法院以上诉人没有继续经营为由,判令被上诉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存款利率向上诉人赔偿,对此,上诉人认为:

一、法院查封的是政府动迁时补偿给企业的生产经营资金,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企业间拆借中心贷款利率给付。上诉人是法人企业,动迁后本就在选址安装原有机器设备开始新的生产。但是,由于被上诉人的错误保全查封,造成上诉人长期资金严重匮乏,机器设备闲置,无法独立建厂生产,如果没有被上诉人的错误查封,该笔款项理应作为流动资金进入生产经营。但是一审法院在认定保全错误的情况下,抛开了无法经营的事实,以未生产为由拒绝按贷款利率给付,严重的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利益。

二、法院查封的非个人存款,也非企业存款,按存款给付利息,变更了该笔款款项的性质,侵害了上诉人的利益。企业资金本就是用于生产经营的,非个人储蓄,也不是企业存在银行闲置资金。该笔资金是政府发放到企业的生产资金,所以保全查封的是政府应发放的资金。一审法院按照银行存款给付,人为的改变了该笔资金的性质,造成上诉人的利益受到严重侵害。

三、由于被上诉人长期保全查封的出错误,上诉人无法再建厂生产,这本就给你上诉人造成极大损失,即便是按照银行贷款利率给付,依然不能弥补损失。上诉人主张贷款利率,放弃了其他损失主张,本就是为便于诉讼,这也是可考虑到诉讼的繁琐。但一审的判决在此基础上再次扩大了上诉人的是损失严重的侵害上诉人利益。

赵某上诉事实和理由: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诉求要求上诉人支付正在审理程序中离婚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案保全被判决离婚丈夫高某在原企业60%股份中一半动迁补偿款444万元,支付同期贷款利息理由不成立,请求撤销(2021)辽1002民初1140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起诉。

该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原法定代表人高某起诉离婚事项,发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范围认定,从(2015)辽阳民一终字第00110号裁定书,发回重审离婚案,上诉人认为保全高某动迁补偿款财产一半520万元开始,法院已经认定被保全人主张保全异议复议申请被驳回,足以证明上诉人保全夫妻共同财产完全正确,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无过错,不能承担过错责任,赔偿被上诉人请求支付利息的错误判决,请求依法改判。

从高某向法院提出与赵某离婚诉讼开始,发生上诉人认为保全夫妻共同财产,*公司高某60%动迁补偿款的一半520万元,从发生(2015)辽白民一重字第0002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2016)辽10民终118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2017)辽1002民初155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2018)辽10民终1069号民事裁定书,发生(2018)辽1002民初2391号民事裁定书,发生(2020)辽10民终1542号民事裁定书,发生赵某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2020)辽1002民初1929号正在审理中。

该离婚分割保全夫妻共同财产纠纷历时7整年,所有判决书、裁定书等都指定一个诉求夫妻离婚案公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纠纷,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4条规定,申请财产保全上诉人不应该承担过错责任,(2021)辽1002民初1140号民事判决书,采信依据(2015)辽白民一重字第00021号民事判决书,(2016)辽10民终1185号民事判决书,(2017)辽1002民初1551号民事判决书,(2018)辽10民终1069号民事裁定书,(2018)辽1002民初2391号民事裁定书,(2020)辽10民终1542号民事裁定书不确切。

该案依据被上诉人及高某使该案拖延7年时间,应该承担过错责任,在(2015)辽白民一重字第00021号民事判决书,法院采信被上诉人原法定代表人向法院提供没有质证、认证租赁辽阳市轻工机戒厂500平方米协议书,造成该案不排除第三人利益没有依法认定财产所属权,依据(2018)辽10民终1069号民事裁定书要求,上诉人改变诉讼请求,但(2018)辽1002民初2391号民事裁定书,被上诉人坚持第三人利益认定上诉人无权利,对有权利人高某不履行权利没有让其承担责任,属于被上诉人有故意串通阻碍上诉人依法取得夫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权利,侵害上诉人合法权益,整个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案,事实上上诉人至今不但没有分割到高某60%股份一分钱,还要支付保全自己应得的财产444万元利息给高某,哪个判决裁定依法确切认定上诉人没有一分钱权利?上诉代理人认为依据(2021)辽1002民初1140号民事判决书,不排除法院瞎判、乱判行为?上诉人申请保全高某股份一半444万元动迁补偿款,至今没有依法认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公司高某股份60%财产?高某某股份40%财产?X大连宝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财产?辽阳市轻工机戒厂财产?不管第三人利益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都没有依法认定,(2021)辽1002民初1140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人给被上诉人造成经济损失认定事实错误,判决上诉人赔偿中途保全夫妻共同财产诉讼支付利息给被上诉人判决错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4条规定,认定上诉人保全行为有过错适用法律规定错误依法改判或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起诉。

二审判决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查明认定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赔偿责任,目的在于防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该赔偿责任属于一般的侵权责任,应当适用过错归责原则。

由于当事人的法律知识、举证能力、对法律关系的分析判断能力不尽相同,通常达不到司法判断所要求的专业水平,因此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权利义务的判断未必与人民法院的裁判结果一致,不能简单地以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到生效判决支持为标准判断保全申请人是否存在恶意。财产保全侵权判断申请是否有错误,应当考量申请人在申请保全时是否尽到了审慎的注意义务,应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作为其承担民事责任的重要前提条件。申请财产保全是否具有过错,不仅要注意其诉讼请求是否被支持,应从其在财产保全申请中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角度及标准进行考量

赵某在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中诉讼请求的基础事实为高某是*公司的股东,*公司的动迁收益应当有高某的份额,而高某具有的动迁收益份额应为其与赵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该案生效的裁判文书已告之,如赵某认为其尚有与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未进行分割,其可另行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故不能因该案驳回赵某的起诉而认定其在保全申请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综上,赵某申请诉讼保全的行为不存在过错,*公司要求赵某赔偿其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损失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2021)辽1002民初1140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号: (2022)辽10民终631号 裁判文书网

 

新闻资讯仅用于公益普法,贵在分享,文章来源丽姐说法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果分享内容侵犯您的版权或者所标来源非第一原创,请私信,我们会及时审核处理  点击通知
联系我们
  • 公司名字:贵州诚合律师事务所
  • 服务热线:18786609287
  • 传真:17785809961
  • 地址: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3号国艺大厦16楼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