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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友被醉汉搭讪调戏,扭打过程中男友将醉汉“反杀”!一审:系故意伤害!二审:无罪!-贵阳民事律师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2-06-20 11:31:17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60次

近日,唐山打人事件引发全网关注。不少网友提出疑问:

【如果遇到恶意搭讪以及暴力袭击,反抗导致对方受伤,这种行为属于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

对此,上游新闻记者回溯了一起几年前发生在河北的典型案例。

2018年6月,一男子喝醉酒后搭讪一名女生,随后女生男友与醉汉发生冲突,醉汉被打后冠心病发作死亡。法院一审判处女生男友为【故意伤害】,二审改判【正当防卫,无罪且不用承担民事赔偿】

 

醉汉搭讪女子被反击后猝死

根据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描述:2018年6月24日凌晨1点左右,被告人孟某和女友温某在一广场纳凉,遇到了醉汉谷某。

谷某搭讪温某称:“美女,咱去开房吧。”随后孟某与谷某相互推搡,孟某扇了谷某两巴掌,谷某就离开了。然而谷某去而复返,还拿板砖砸孟某的头,造成孟某额头和耳朵受伤。扭打中孟某夺下板砖,用拳头将谷某打翻在地,随后和女友离开了现场回家。

没想到,倒地后的谷某最后意外死亡,死亡原因被鉴定为酒后在外力作用下冠心病发作猝死。因为谷某的死亡,孟某在2018年6月24日10点20分被警方带走。

一审判决故意伤害服刑五年

一审中,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孟某是防卫过当:“从查明的事实可以看出,被害人事后手持红砖才敢返回报复,说明被告人孟某在体力上并不处于弱势甚至强于被害人……被害人在冲突之初就已经丧失了击打工具红砖,而被告人持续击打被害人头面部、颈部,最终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防卫的客观需要,构成防卫过当。

 

同时一审法院还认定谷某的死亡和孟某有因果关系:“经查,被害人谷某的死亡原因系酒后外力作用下冠心病发作猝死,孟某的殴打行为作为外力作用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一审判决,孟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同时孟某还要赔偿谷某家人丧葬费32633元。

二审认定正当防卫无需担责

2019年7月,本案在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二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综合评判为:

一、孟某与谷某两次打斗均由谷某主动挑衅引发,孟某对持砖袭击其头部的谷某用拳头予以打击,属于依法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

二、谷某死亡的直接原因系冠心病发作,喝酒和外力作用是诱因。孟某防卫行为所造成的直接损伤后果是谷某头面部、颈部、胸部轻微伤和右大脑出血(轻伤一级),孟某的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系正当防卫。

最终,二审推翻了一审的判决,判处上诉人孟某无罪,同时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男子夺砖后用手打翻醉汉

其行为属于制止不法侵害

律师认为,改判的重点在于:孟某是赤手空拳面对手持板砖前来加害自己的谷某,其在面对谷某的不法侵害时,其夺下了板砖后,用拳头将谷某打翻在地,属于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进行制止,属于正当防卫。

至于孟某的行为是否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律师表示可以从两方面进行判断:一是看防卫行为有没有大大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限度,比如说对于盗窃行为,本来击伤即可,却非要杀死对方来制止,就属于明显超过了必要范畴;二是看有没有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防卫行为不仅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的损害,而且是造成了重伤、死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等重大损失。本案中,孟某的行为是拳打对方面部颈部等,从手段和强度看,并未超过必要限度,所造成的直接后果是对方面部颈部受伤。虽然对方死亡,但直接原因是冠心病发作所致,被孟某反击只是诱发因素,不能认定为是孟某的行为造成了对方死亡,出现了重大损失,因此也不符合防卫过当的“造成重大损失”的条件。因此,二审法院的改判是正确的,本案属于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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