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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资讯
直播间59.9元买“耐克”?,消保提醒:可“退一赔三”-贵阳民事律师
秒杀、特卖、捡漏……
在直播间买到
59.9元“耐*”运动鞋
像这样的“白菜价”商品
有可能是以次充好的假货
消费者投诉
直播间买到假“耐*”
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的杨先生在直播间购买了一双价值59.9元“耐*”的运动鞋,直播间主播称该款鞋非常便宜是因为“特卖”和“折扣”,杨先生信以为真。下单收到货后发现,此鞋做工差,明显不是真品,耐*官网也没有这种款式。
杨先生联系直播间客服要求退货,却被告知直播间卖出的东西一旦售出,不退不换。屡次沟通无果,杨先生向温岭市消保委寻求帮助,希望商家能退货退款。
温岭市消保委工作人员了解信息后,通过提供的违法线索,随即由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公安部门,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在其一楼直播间内查获用于直播展示的标有“耐*”商标的运动鞋样品和标有“阿*达斯”商标的运动鞋样品。据介绍,当事人是温州当地一家鞋业公司的老板,他与妻子等人原本直播销售自家公司生产的鞋子。后来开始间杂销售标有“耐*”和“阿*达斯”商标的运动鞋,这两款鞋子系假冒侵权产品,由外地厂家代其发货。
截至被查时,标有“耐*”商标的运动鞋已销售895单,标有“阿*达斯”商标的运动鞋已销售155单,涉及金额6万余元。因涉嫌违法犯罪,目前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部门发文规范网络直播带货
今年3月3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要求加强网络直播销售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网络直播发布者、网络直播服务机构严禁利用网络直播平台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得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直播带货委托方或其他第三方存在违法违规或高风险行为的情况下,仍为其推广、引流;不得通过造谣、虚假营销宣传、自我打赏等方式吸引流量、炒作热度,诱导消费者打赏和购买商品。
买到假货可要求“退一赔三”
售假最高可判10年!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可以要求卖家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增加赔偿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本案中,该商家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经营者明知其销售的运动鞋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且违法经营额达到5万元以上,已违反了《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根据该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四条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醒
①若发现购物平台的商品价格与市场售价差距过于悬殊或者不合理时,要小心求证,切勿贸然购买;
②谨慎选择平台和渠道。应优先选择正规直播平台,从信誉度、成交记录、评价详情等多方面对网店进行评估;
③妥善保管消费凭证。消费者购物时应及时保留好相关原始记录,为后期可能会出现的权益纠纷提供维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