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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弊被开除!大学生起诉高校,法院判了……-贵阳律师
考场上总有一些考生
未充分认识到
替考作弊行为的严重性
无视法律法规
拿自己的学业开玩笑
以身试法
01
案情回顾
毛某与孔某均系云南某大学学生。2021年5月23日,毛某因有其他事情,让同学孔某代替自己去参加当日进行的“形势与政策”课程期末考试。孔某答应了毛某的要求,并替代毛某实际参加并完成了该考试。2021年5月30日,孔某因在外兼职,让同学毛某代替自己去参加当日进行的“形势与政策”课程期末考试,毛某答应了孔某的要求,并替代孔某实际参加并完成了该考试。2021年6月22日,该学校接到学生的实名举报,对毛某和孔某是否存在替考行为进行调查,毛某、孔某向学校提交了情况说明,承认了替考的事实。
随后,该学校制作了《学生考试违纪舞弊情况报告表》《考试违规拟处理决定告知书》,经召开校长办公会议后作出决定,对毛某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毛某不服开除的处分决定,向该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举行听证会后,作出了复查决定,决定维持原处理决定。
2021年8月19日,毛某认为学校的以上行政处分决定违反了《教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分明显过重,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学校作出的开除学籍处罚决定,并要求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02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学校具备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对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等法定职权。
《云南某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考试作弊的学生,第一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第二次考试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凡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该规定内容并未超越上位法授权范围增加学生义务或减损学生权利,不违反上位法规定,依法可作为认定案涉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和复查决定合法性的依据。
案涉“形势与政策”课程安排自学期始就已经存在,并非临时增加或变更的课程时间,“在外兼职”或“到驾校参加驾驶培训”均不能成为学生不能按时到校完成课业的正当理由。
毛某先是主动选择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此后又主动选择同意代替他人参加考试并完成,主观上对替考行为存在错误认识,对替考行为的后果抱有一定侥幸心理,也在客观上实际完成了两次替考行为。
毛某作为学生,理应自觉主动遵守学生行为规范,该学校的教学行为、教学相关行政管理行为是否规范,以及其他学生是否存在考试舞弊等行为,都不能成为原告选择替考的正当理由,也不能据此证明替考行为的正当性,依法不属于毛某替考行为情节轻重的考量因素。
毛某先后两次替他人考试和让他人替自己考试的行为,性质已属于“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符合可给予其开除学籍处分的法定情形。因此,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原告毛某的诉讼请求。
03
法律分析
法不可违,下面就给大家科普一下有关“替考”行为的相关法律规定:
《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对受教育者行使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的权利,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学生有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学校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方法》第六条规定: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有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另外,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将代替考试行为入刑,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新增加一条,规定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十九条第四款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别拿侥幸去赌自己的前途
作弊不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