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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让孙子读名校,爷爷把学区房过户给儿子,结果几年后竟闹上了法庭……-贵阳知名律师
为了让孩子能上个好学校许多家庭在孩子尚未出生时就开始筹谋全家动员、费尽心思都是为了一套有“名校”学位加持的房子然而在置备“学区房”的过程中一些家庭甚至产生了内部矛盾……
22年前,老李向单位购买了一套位于天河区的房改房,该房改房位于一知名小学的招生地段内。虽然老李与儿子一家三口一直共同居住在该房子,但为了让孙子阳*(化名)能顺利入读该知名小学,老李于2012年将房子以买卖的形式过户到儿子小李(也即阳*的爸爸)名下,使小李成为了该房的唯一产权人。
不过,父子俩虽签订了买卖合同,但是小李实际并未支付任何对价。2014年,小李通过变更登记,在涉案房屋上加上了妻子吴女士的名字,将房屋产权登记变更为夫妻共有。
2018年,老李到法院起诉儿子儿媳,要求确认房子的产权归自己所有,并拿出了一份他与儿子小李签订的《协议书》,《协议书》载明因阳*读书入学需要,老李暂时将房屋更名至小李名下,但小李无权更改房屋的属性、无权对房屋进行处分,房产仍属老李所有。
小李对老李提出的主张没有异议,但其妻子吴女士却对老李和小李的说辞予以反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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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媳:拟协商离婚
索回房产实是损害其财产权益
吴女士称,小李是老李唯一的儿子,老李将房子赠与小李是合理的,而且当时因为她与小李夫妻感情好,所以小李自愿将房子部分的份额赠与给她,对此老李也是知情的。但是,后来她与小李感情生变拟协商离婚,老李此时起诉索回房子,实质是与小李恶意串通,意在损害其财产权益。
此外,吴女士还提出,当时他们一家三口都住在涉案房屋,户口也在该房,按照入学政策,她和小李并不需要获得房产的产权也可以为阳*报名入学,而且阳*也不是必须入读该“名校”,因此老李提出房屋过户是为了阳*入学而产生的借用关系这一说法不能成立。
对此,小李表示他当时将房子加上妻子吴女士的名字,是因为吴女士是老师,对入学政策更为了解,她认为房子加上阳*母亲的名字,能让阳*更有把握入读该“名校”。
天河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老李虽然将房子以买卖名义过户给了小李,但小李、吴女士实际上并未支付房款,且老李将房子过户后仍一直与小李一家,共计四口人一起在该房居住生活并缴纳相关费用。
结合房子过户时间、小孩入学时间及天河区当时的入学政策等,可以推定老李将房子过户给小李,以及小李将房子加上吴女士的名字,是为了解决小孩的入学读书问题,是出于借用房子的目的,而非赠与或者买卖。
同时,小李与吴女士之间的微信对话记录可证明,吴女士并未将涉案房产视作夫妻共同财产,其知晓房子过户的实际原因并非基于赠与的意思。
因此,老李诉请确认案涉房产归其所有并要求小李吴女士将案涉房产过户至其名下,理据充分,应予以支持。
最终,天河法院判决确认房子归老李所有,小李和吴女士配合老李办理房产所有权人变更登记手续。
吴女士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老人们为了孙辈的入学问题将“学区房”过户至子女名下体现了对儿孙的爱子女应感恩父母的无私付出
若双方有关于房产过户性质的约定子女也应当谨守约定房产一旦过户房屋所有权一旦转移难以轻易回转
老人们在向儿女过户房产时要根据实际目的做好相应的风险防范
1、签内部协议
说明房子过户的目的(如为孙辈入学需要等),儿女只是借用或代持,明确所有权仍归老人所有,且老人仍有权在该房屋居住,并明确房屋产权转回老人的条件和时间等条款。
2、设置抵押权
为防止房子被“悄无声息”地二次处分,老人可在房产上设置抵押权,以购房款为债权标的,抵押权人为老人,抵押人为儿子、儿媳/女儿、女婿,这样可使老人的权益有更充分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