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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家厨房正上方被改成厕所,合理吗?看法院怎么判!-贵阳民事律师
楼上邻居将厨房改厕所
正对楼下厨房
这样的改造合理吗?
案
情
回
顾
2019年12月10日,广东省广州市的陈某购买某楼301房后进行装修,将房内原厨房和卫生间的位置进行了对调,改建后,301房的卫生间位于楼下201房厨房的正上方,造成了楼下201房厨房部分的天花板批荡(即“抹灰”)掉落、天花扣板(一种吊顶装饰材料)和吊灯砸落。
201房的业主钟某遂将301房的业主陈某起诉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要求陈某将301房厨房和卫生间恢复到原位置,并赔偿相应损失。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陈某向钟某赔偿6000元,驳回钟某的其他上诉请求。因不服一审判决,钟某又将陈某起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最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陈某向钟某赔偿6000元,并将301房厨房和卫生间恢复到原位置。
改建卫生间的行为是否损害钟某的合法权益?
陈某将301房原厨房和卫生间的位置对调后,使得301房现卫生间位于201房厨房上方,即便卫生间做好防水措施,基于卫生间的特殊用途,也会让楼下业主产生不舒适的感觉,久而久之可能导致心情压抑,生活品质降低。法院在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时,不仅会考虑表面的、直接的和可见的损害,诸如漏水、天花板批荡掉落等,还会综合考虑潜在的、间接的和实质的损害,诸如造成相邻方心情压抑、生活品质降低等。
因此,陈某改变301房厨房和卫生间的位置会影响楼下业主的生活,损害楼下业主的合法权益,陈某应当将厨房、卫生间恢复到原位置。
恢复改建卫生间位置是否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行政法律、法规对改建卫生间的行为作出处理,属于其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的范畴。法院判决将改建的卫生间恢复原状,是基于改建行为损害了楼下业主的合法权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与法院各司其职,并行不悖。因此,恢复改建卫生间的位置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