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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欠款人署名比真名少了一个字,欠款还能追回吗?-贵阳法律咨询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2-07-07 10:27:26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60次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但有的债务人为了“耍赖”在欠条的署名上做起了文章故意将自己的名字错写、漏写

 

这欠款还能要回吗?
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基本案情


  2016年,被告*乙多次从原告处购买黄沙,并分别于2016年3月2日、4月5日、6月5日向原告张某出具了欠黄沙货款18000元、13000元、29060元的欠条各一张,被告*乙在欠条上均署名*”。被告出具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都没有给付以上所欠黄沙货款60060元。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黄沙货款共计42060元。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黄沙货款的数额变更为60060元。

争议


  被告辩称,“我叫*乙,不叫*原告出具的三张欠条,并不是我本人书写的,欠条的内容、签名均不是我写的。我没有购买过原告的黄沙,原告的起诉不属实,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院提交了欠条3张,用于证明被告于2016年3月2日欠原告黄沙货款18000元、于2016年4月5日欠原告黄沙货款13000元、于2016年6月5日欠原告黄沙货款29060元,三次共欠60060元,原告称这三张欠条均为*乙本人书写,虽然签名风格不一样,但欠条内容、欠款金额、手机号码、欠款日期均出自被告一人,并且*乙的父亲有时候也喊*乙为*

法院审理


  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乙曾申请对涉案三张欠条进行笔迹鉴定,因其未交纳鉴定费用,鉴定中心做退案处理,后被告不再要求进行笔迹鉴定,被告未提供三张欠条不是其出具的证据,因此,被告的辩称法院不予采信。原告出具的三张欠条能够证明其主张的相关主要事实,其真实、有效性法院予以认定。
  综上,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乙多次从原告处购买黄沙,拖欠原告黄沙货款6006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七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八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原告要求被告*乙支付黄沙货款60060元,并无不当,法院应予支持。被告的辩称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判决如下:由被告*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黄沙货款60060元。

法官提醒


  欠条作为个人或单位在欠款、欠物时所写的书面凭证,在现实生活中频频出现,因欠条不规范或欠条内容欠缺引发的纠纷也日益增多。在这类纠纷中,“欠条”是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重要证据,因此,如何写好欠条,需要注意一些法律技巧:

 

1.字里行间不能留有多余空间,应当紧凑;


2.认真核对欠款人的签名是否正确,最好附带在欠条中体现出欠款人的身份证号码,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3.欠款人签名应当当面书写,防止欠款人用其他人来签名,最后拒绝承认欠条;


4.尽量避免使用容易产生分歧的语言;


5.最好在欠条中体现欠款的原因,以备查证。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对公民基本的道德要求,不要总是“耍小聪明”,谋取不正当利益,要知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小心“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文中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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