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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普法】老旧小区加装电梯,一楼住户没反对,隔壁栋的业主却跳出来了……法院怎么判?-贵阳律师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
不少老旧小区
为了方便居民生活
都采取了加装电梯的举措
然而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
向来是几家欢喜几家愁
最近在厦门
就有人因此烦恼
▼
整栋楼的住户都同意了
隔壁栋的业主却跳出来反对
事情是这样的
A栋和B栋
是厦门某老旧小区
同一幢住宅楼的相邻两梯
以段女士等19人
为代表的B栋业主
一致同意为B栋增设电梯
但以张先生等5人
为代表的A栋部分业主
却极力反对
A栋部分业主
B栋业主
这是为什么呢?
我们先来看看
两栋楼之间布局
是什么样的
两栋楼是这样布局的
南面为空地
东、西、北三面为公共通道
其中南面空地
作为停车场使用
西面通道
仅可供行人通行
无法通行小汽车
东、北两面通道
可勉强通行小汽车
但无法掉头
B栋拟增设电梯
B栋拟增设的电梯
位于该幢建筑北侧通道
增设电梯后
该幢建筑北侧通道
将无法通行小汽车
若A栋业主经由B栋北侧通道通行
需穿过B栋电梯候梯厅
(大致效果如下图)
B栋电梯自2018年开始筹建。2019年4月,厦门市规划委员会直属规划分局出具《规划技术审查意见函》,审查结论为符合规划技术要求。7月,厦门市思明区建设局颁发《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施工许可证》。
然而
B栋电梯开始施工后
A栋与B栋业主
就能否增设电梯产生纠纷
经协商未果
该工程已停止施工
张先生等5人极其不满:
“电梯设在我们回家的必经之路。没装电梯前,我们可以把车开到A栋楼门口,方便购买大件生活用品、老人出行等。增设电梯后通行宽度较窄,直接影响我们的日常通行及安全疏散等。这侵害了我们的合法权益,我们要求停止施工并拆除电梯,将公共道路恢复原状。”
段女士等19人辩称:
“增设电梯是根据《厦门市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进行,依法取得规划意见函和施工许可证,不是违章建设。图纸设计一楼候梯厅的宽度为1.3米,并非张先生所说的‘严重危害A栋业主的安全及救援’。另外,张先生他们是A栋的业主,与B栋增设电梯无关。”
法院判决
首先,段女士等19人作为某小区B栋业主,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增设电梯,且已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于法有据。张先生等5人主张B栋增设电梯严重影响消防安全、严重阻碍安全疏散,缺乏证据支持,不予采信。
其次,某小区建成时间较早,未安装电梯,B栋业主为方便出行、提高居住质量而增设电梯具有合理性、正当性。
最后,B栋增设电梯并未影响A栋业主的日常通行,就医疗救援、大件物品搬运而言,影响距离也极短。张先生等5人作为相邻关系人,对此所负的容忍义务并未超出合理限度,其排除妨害请求权的行使应受到限制。
因此,驳回张先生等5人要求停止B栋电梯建设并将公共道路恢复原状的请求。二审已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两权相害取其轻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制度旨在调节相互毗邻不动产之权利人间的利益冲突,明确一方给另一方提供一定的便利,容忍因提供便利而给自己造成的妨害。
日常生活中,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由于利用自身不动产而影响他人不动产使用的情形时有发生,往往会打破相邻不动产主体方便使用与容忍妨害之间的平衡关系。在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应通过协调、权衡各方利益,按照“两权相害取其轻”的原则作出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