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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被解除,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是否亦应被解除?-贵阳合同律师贵阳法律顾问
鲁法案例【2022】274
■平阴法院:房屋买卖合同被解除,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是否亦应被解除?
2012年11月4日,王某与孙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孙某位于平阴县城的某处房产一套,双方约定房屋转让价款为30万元。合同签订当日,王某向孙某支付全部购房款,但双方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013年12月份,涉案房屋被平阴县政府纳入征收范围,王某要求办理过户手续时,方才知道因孙某与第三人存在债务纠纷,第三人申请法院将该房屋于2012年11月17日查封,导致孙某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后,王某依据《房屋买卖合同》与平阴县某拆迁部门签订了《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被征收房屋即为涉案房屋。2016年,王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解除与孙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同时要求孙某返还其支付的购房款30万元。2017年,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支持了王某的诉求。2020年,平阴县某拆迁部门向孙某交付涉案房屋的回迁安置房一套,孙某占有并使用该房产至今。后因回迁安置房的过户问题,孙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王某与平阴县某拆迁部门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法院认为,2017年,法院作出判决依法解除了王某与孙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据此,平阴县某拆迁部门与王某依据上述《房屋买卖合同》签订的《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亦应解除。另,平阴县某拆迁部门已于2020年将涉案房屋的回迁安置房交付孙某,且孙某亦实际占有并使用,应视为平阴县某拆迁部门向原房屋所有人孙某履行了《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故孙某诉求依法撤销王某与平阴县某拆迁部门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