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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槐荫区法院:企业“打了欠条”却不给钱,债权人如何维权?-贵阳借贷律师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济南桃苑小区A3地块灌注桩工程施工合同》,由甲公司承揽乙公司桃苑小区A3地块灌注桩工程,后工程完工进行结算、交付。乙公司给甲公司出具了一张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到期后,经甲公司提示到期付款,乙公司仍未支付。故甲公司以乙公司未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为由,将乙公司告到济南市槐荫区法院,请求判令乙公司支付工程款160万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查明,甲公司与乙公司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乙公司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形式向甲公司支付工程款160万元。该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为乙公司,收票人为甲公司,汇票到期后,经甲公司提示承兑,乙公司拒绝付款。
法院认为,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商业承兑汇票,目的在于支付工程款,而案涉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其并未实际产生偿付工程款的效力,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持票人有权向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但该条文并非限制持票人只能通过票据追索权主张权利,并未排斥持票人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或原因行为主张权利。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甲公司作为债权人,有权依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主张乙公司支付工程款。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息诉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