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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资讯
欠条上错写、漏写名字,欠款还能追回吗?-贵阳律师
欠债还钱
天经地义
但有些人为了“耍赖”
在欠条上做起文章
故意将自己的名字错写、漏写
那欠款还能要回吗?
案情回顾
2016年,被告王*乙多次从原告处购买黄沙,并分别于2016年3月2日、4月5日、6月5日向原告张某出具了欠黄沙货款18000元、13000元、29060元的欠条各一张,被告王*乙在欠条上均署名“王乙”。
被告出具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都没有给付以上所欠黄沙货款60060元。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黄沙货款共计42060元。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黄沙货款的数额变更为60060元。
被告方
我叫王*乙,不叫王乙。这三张欠条的内容、签名,都不是我本人书写的。我没买过你的黄沙。
这欠条3张分别是你于2016年3月2日、4月5日、6月5日欠我的黄沙货款,三次共计60060元,都是你写的,别想抵赖。虽然签名风格不一样,但欠条内容、欠款金额、手机号码、欠款日期均出自你一人。并且你爸有时候也叫你王乙。
原告方
法院审理
本案审理期间,被告王*乙曾申请对涉案三张欠条进行笔迹鉴定,因其未交纳鉴定费用,鉴定中心做退案处理,后被告不再要求进行笔迹鉴定,被告未提供三张欠条不是其出具的证据,因此,被告的辩称法院不予采信。原告出具的三张欠条能够证明其主张的相关主要事实,其真实、有效性法院予以认定。
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王*乙多次从原告处购买黄沙,拖欠原告黄沙货款6006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王*乙支付黄沙货款60060元,并无不当,法院应予支持。被告的辩称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判决如下:由被告王*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黄沙货款6006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七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八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写好欠条的法律小技巧:
1.字里行间不能留有多余空间,应当紧凑;
2.认真核对欠款人的签名是否正确,最好附带在欠条中体现出欠款人的身份证号码,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3.欠款人签名应当当面书写,防止欠款人让其他人来签名,最后拒绝承认欠条;
4.尽量避免使用容易产生分歧的语言;
5.最好在欠条中体现欠款的原因,以备查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