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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买卖形式过户给儿子但未支付房款,合同被认定无效后房子是谁的?-贵阳律师
戴某1与张某1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育有一子即戴某2,双方于2019年5月28日在朝阳区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协议记载婚后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
1304号房屋系戴某1和张某1夫妇婚姻期间于1999年11月以戴某1名义与单位签订《房屋买卖契约》,使用夫妻二人工龄折扣按成本价购买的公房。产权原登记在戴某1名下。
2017年11月27日,戴某1(出卖人)与戴某2(买受人)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自行成交版)》,约定出卖人所售1304号房屋,建筑面积52.91平方米,该房屋成交价格为125万元。2017年11月27日,戴某1将1304号房屋过户至戴某2名下。
2021年戴某1将戴某2诉至朝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起诉理由为:因戴某2背信弃义……戴某1与张某1于2019年5月28日协议离婚。戴某1名下原有1304号房屋,属二人夫妻共同财产,戴某2提出帮我们管理1304号房屋,另,戴某2会定期向戴某1和张某1打款,保证二人居住的权利,就此戴某1同意将房屋过户至戴某2名下,因为赠与需要交税,就以房屋买卖的形式完成了过户,实际并非房屋买卖的意思表示……。该案庭审中戴某1、戴某2认可戴某2未曾支付购房款。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就戴某1、戴某22017年11月27日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自行成交版)》,双方均认可并无房屋买卖的意思表示,应认定合同无效,就双方真实法律关系,可另行处理解决。朝阳法院据此于2021年4月16日作出了(2021)京0105民初18503号民事判决书(下称18503号判决),判决确认戴某1与戴某2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双方均未上诉。
庭审中,戴某2称1304号房屋一直在出租,租金用来给张某1看病。
戴某1提交其与戴某2的微信聊天记录和谈话录音,证明双方之间是委托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1304号房屋系戴某1与张某1婚姻期间取得,属双方夫妻共同财产,戴某1称1304号房屋系其个人财产的抗辩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戴某1与戴某2依据双方于2017年11月27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在房屋登记部门将1304号房屋过户给戴某2,但根据18053号民事判决书中戴某1自述和庭审查明的事实可知,戴某1与戴某2之间并不存在买卖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之所以通过买卖的方式过户房屋仅是因为可以减少交纳税费,且戴某2未向戴某1支付过购房款。1304号房屋系戴某1与张某1的夫妻共同财产,戴某1、张某1和戴某2于2017年办理1304号房屋过户手续,戴某1与张某1于2019年办理离婚手续,根据生活习惯,房屋处分系家庭大事,过户行为的发生至二人离婚间隔两年之久,戴某1均未对房屋过户提出异议。综合在案证据可以认定戴某1签署买卖合同将1304号房屋过户给戴某2,目的是履行戴某1和张某1将该房屋共同赠与戴某2的夫妻合意。
关于戴某1称仅是将房屋委托戴某2管理的抗辩意见,戴某1未提交充足证据佐证,其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和谈话录音内容无法证明其主张,该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1304号房屋现登记在戴某2名下,赠与行为已经完成,戴某2要求确认1304号房屋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应当指出的是,戴某2作为戴某1子女,本就负有赡养戴某1的法定义务。在戴某1将其唯一房屋中产权份额赠与戴某2后,戴某2更应知足感恩,孝顺父亲。父母的感情纠葛不是戴某2可以仇视、漠视父亲的借口。然而根据戴某1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和谈话录音,其中戴某2对父亲戴某1多有不敬,法院在此对戴某2予以训诫,并提醒戴某2,今后妥善履行对戴某1的赡养义务,否则必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依据公平原则,戴某2为无偿获利一方,本案诉讼费由戴某2负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现登记在戴某2名下的北京市××号房屋归戴某2所有。
上诉意见
案号: (2022)京03民终57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