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2】344
协议离婚时约定房产归一方
但一直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另一方婚内欠下的债务
能用该房产偿还吗?
2016年11月,法院立案受理原告于某甲诉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内容为:“被告刘某某于2016年12月2日前归还原告于某甲借款18万元及利息”。因刘某某未按上述调解协议履行义务,于某甲申请执行,法院依法查封了以刘某某的名义购买的XX小区房产一处。于某乙(刘某某前妻)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2021年6月9日,法院作出(2021)鲁1724执异3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于某乙的异议请求。2021年6月11日,于某乙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审理认为】
于某乙与刘某某于1992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涉案房产于2009年以刘某某的名义购买,购买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财产。2016年12月16日,于某乙与刘某某协议离婚时,约定对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涉案房产全部处分给于某乙,是其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对其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涉案房产未经房产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于某乙与刘某某处分房产的行为,并不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刘某某仍系涉案房产的权利人,其在涉案房产中的权利份额尚未变动至于某乙名下,且于某甲与刘某某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发生在于某乙与刘某某协议离婚之前,故在刘某某对外尚存在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于某甲作为刘某某的债权人,要求对刘某某名下的财产予以司法查封并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涉案房产在于某乙与刘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虽然以刘某某的名义购买,但并不改变其共有性质,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于某乙对涉案房产依法享有50%财产份额,对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强制执行不能损害配偶方的财产份额。因此,在对涉案房产进行拍卖、变卖时,应在刘某某所享有的财产份额内进行处分,不得执行于某乙享有的50%财产份额。一、不得执行原告于某乙对被告刘某某名下XX小区房产所享有的50%财产份额;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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