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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伴侣,能否视为第一顺位的配偶进而享有死者工亡赔偿金的分配请求权?-贵阳专业律师事务所
【编者按】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证,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多年并生育了两个孩子。后男方在工地受伤抢救无效死亡,女方对男方的工亡赔偿金享有分配请求权吗?
平衡考量女性家庭付出及继承权益保护——况某某、周某某诉王某法定继承纠纷案
【基本案情】
况某某、周某某系况某的父母,况某与王某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二人生育两个孩子。
2016年,况某外出务工时在工地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用人单位向况某家属一次性赔偿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款项支付至王某账户。况某父母不同意王某将赔偿款据为己有,经多次家族协商,均未在赔偿款分配数额上达成一致。
况某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赔偿款。承办人在了解案情后,考虑到双方的特殊关系,首先从调解的角度来处理本案,但因无法化解双方矛盾调解无果。
最后,法院依据法律规定,结合情理及实际情况,从公平原则进行区别判决,依法作出“被告王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况某某、周某某应获得的赔偿款”的判决。原、被告双方收到判决书后均未提起上诉,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款项已履行到位。
【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未办理结婚登记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双方是否具有法定继承权的案例纠纷。本案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仅仅是双方同居关系的法律认定,更在于同居人应得权益及死者家属合法权益保护如何得到充分有效的平衡的考量。本案中,法院的判决结合社会公众的公平观念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来平衡分配,充分考虑了妇女在同居关系期间,生育子女及对家庭的付出,判决其享有对超出部分赔偿款的分配,既践行了法院司法为民的理念,又保护了妇女儿童及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一份有温度的判决,体现了司法的温度与人性关怀,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法官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妇女是否属于我国《民法典(继承编)》中规定的近亲属,进而享有对死者工亡赔偿金的分配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