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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资讯
@老板们 一人公司如何化解“无限责任”风险?-贵阳民事律师
为打造法治化一流营商环境
佛山市司法局、佛山市普法办
针对企业推出系列普法短视频
本期视频内容为
《股东规避经营风险
“有限责任”防火墙要筑好》
一起来看看吧~
一般来说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责任是有限的
只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对企业的经营风险承担责任
股东的责任仅划定在出资范围内
因此股东对公司所需承担的责任
称之为“有限责任”
这就是“有限责任”的防火墙
这其中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即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
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若不建立好规范的财务制度
股东很容易与公司人格混同
“有限责任”的防火墙将由此崩塌
股东会承担连带责任
来看一组真实案例
↓↓↓
案例
甲公司为乙公司加工货物,乙公司欠付加工费。乙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是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甲、乙公司对欠款金额无争议,对张某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存在争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系乙公司的一人股东,张某提交年度审计报告欲证明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但张某曾用个人账户向甲公司支付过货款,并多次用本人微信向甲公司转账。乙公司主张上述款项系公司借款,但未提交借款合同,审计报告中也并未体现上述借款明细,且张某曾用个人账户向甲公司支付加工费,个人与公司之间账户混用,故仅凭审计报告不能证明股东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故判令张某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这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认的举证责任在于被告,即公司,被告需要就自己不存在法人人格否认的法定情形进行举证。另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不要求被告具有“逃避债务”的主观意图。
那么,作为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
如何才能避免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若需免责
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01
有规范的财务报表及账册
一人有限公司作为有限公司的特殊形式,亦应根据《会计法》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建立财务管理制度,编制符合要求的财务报表,保留相关财务的原始凭证及账册。若没有规范的财务账册可能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02
坚持年度审计
由于一人有限公司不存在股东会,公司所有的重大事项均由股东决定,没有有效的监督和约束机制,正因为如此,《公司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对一人有限公司作了特别规定,其中公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因此,作为一人有限公司理应根据该《公司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坚持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以便逐年留下公司财务独立的相关证据。
03
分红应依法扣缴税款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八条的规定,在分红时,单位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作为一人有限亦不例外。因此,若需证明个人财务与公司财务独立,但公司又存在分红的情形下,作为股东除了应提供满足形式要件的股东分红决定外,还应满足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实质要件,否则,可能被视为个人财产不能独立于公司财产。
在《公司法》对一人有限公司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一人有限公司的人格否认之诉中,股东往往都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极少有公司能够证明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独立,作为股东若要规避经营中风险,应当依法经营,并建立符合规则的财务管理制度,避免股东与公司、公司与公司之间人格混同。这样股东才能避免承担连带责任,将经营风险控制在“有限责任”范围内。
企业必须建章立制,提高防御风险的能力,才能健康发展,规范经营。希望大家共同努力,政企携手同频,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