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9日晚上23时18分许,在桂林市永福县凤城路水利局路段,一辆号牌为桂C0***8的黑色小型轿车向永福交警大队设置的检查点驶来。民警发现驾驶该车的是一名女子,车内散发着浓烈的酒味。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驾驶员刘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13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
据驾驶员刘某交代,因临近中秋节,当晚她参加公司在凤山公园门口路段某油茶馆组织的聚餐,期间喝了两瓶啤酒。饭局结束后,刘某认为自己没有喝多,还很清醒,且距离回家就几百米,为了省下过夜的停车费,于是她抱着侥幸心里开车上路。没想到这几百米的路程就被交警查个正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驾驶员刘某因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永福交警依法扣留所驾驶的车辆,并将刘某带至医院进行血液酒精含量鉴定。如达到醉酒驾驶标准,刘某将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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