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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回家看看”也是子女应尽的赡养义务
都说养儿防老,尊老爱幼也一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这一点是无可置疑的,但现在随着社会发展,很多老年人需要的不是子女给自己经济方面的赡养,而是精神方面的。
87岁的老杨有一儿一女,大女儿59岁,小儿子54岁,分别也都有自己的家庭。老杨退休前的工作不错,退休后有完整的医保和足够退休金,平时基本够自给自足,几乎从来没找子女要过钱。随着年纪越来越大,老杨的老伴去世了,子女也都慢慢变老了,而且都有自己的家庭了,老杨自己的身体也越来越差,慢性疾病越来越多,他越来越希望有个人能照顾自己。之后在社区的协调下,老杨的大女儿及其女婿给老杨写了一个保证书,保证她们会好好的照顾老杨,会经常去看望他。之后两个月,老杨还是能看到子女过来的,虽然呆的时间也不长,但每个月也能出现两三次,但没过多久,又开始用各种理由推脱,又见不到子女了。老杨觉得自己的女儿未尽到赡养的义务,也没尽到保证书保证的责任,于是一纸诉状将自己的女儿告上了法庭。
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后认为,子女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赡养义务不仅包含经济上的供养,亦包括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故对原告老杨要求被告女儿定期看望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因大女儿经常在外地,结合本案客观实际情况,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的次月起每月最少看望原告一次。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一审判决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
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后认为,子女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赡养义务不仅包含经济上的供养,亦包括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故对原告老杨要求被告女儿定期看望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因大女儿经常在外地,结合本案客观实际情况,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的次月起每月最少看望原告一次。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一审判决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