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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虚报婚育情况被开除?网友热议!真相是→-贵阳律师
案号:(2022)津03民终1732号(当事人系化名)、
近日
话题#女子入职虚报婚育情况
被解除劳动合同#
冲上热搜
有网友粗看话题不明详细
把矛头指向女子“虚报”
很快
有人提示,真相应该是——
“女子入职虚报婚育情况
被解除劳动合同被判违法”
据中国普法消息,陈*丽(化名)于2020年6月15日入职天津宝某盛公司担任项目收银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陈*丽在应聘入职时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及《人力资源信息采集表》时虚报了自己的婚育情况。
2021年3月12日,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陈*丽应聘入职及填写《人力资源信息采集表》时提供虚假材料、不实信息,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违反《员工手册》规定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提出于2021年3月13日起解除与陈*丽之间的劳动合同。
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陈*丽申请仲裁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陈*丽仲裁请求。陈*丽不服该裁决,提起诉讼。陈*丽认为她隐瞒的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并无告知公司的义务。
一审判决:
就业时虚报个人婚育状况
不构成欺诈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陈*丽虽在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及《人力资源信息采集表》中虚报个人婚育情况,但婚姻、生育状况与劳动合同的履行没有必然的关系,属于个人隐私。陈*丽在就业时虚报个人婚育状况不构成欺诈。
公司主张陈*丽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亦未提供证据佐证。故公司据此与陈*丽解除劳动合同缺乏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合同。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公司继续履行与陈*丽之间的劳动合同。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且公司经营亏损、现金流严重恶化,双方劳动合同客观上已经没有继续履行的可能。
二审判决:
劳动者婚姻、生育状况
并不必然影响履职能力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工作岗位为收银员,根据其工作性质,劳动者婚姻、生育状况并不必然影响其履职能力,陈*丽虽在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及《人力资源信息采集表》时虚报生育情况,但公司并不据此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公司另主张其经营亏损、现金流严重恶化,该收银员岗位已经撤销,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条件。对此法院认为,即便该收银员岗位取消,公司亦应与陈*丽协商调换工作岗位,而不应径行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其该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亦不予支持。
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
2019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九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提到:
不得限定性别(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情况除外)或性别优先,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澎湃新闻发表评论:这个案件或许让很多职场女性感到解气,但不得不说,让一个判决成为通例,让一次纠偏成为习惯,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解决一起起个案,让用人单位收敛“爱打听”的癖好,管住职场歧视的违规操作空间,值得全社会一起努力。
打听女员工婚育状况?
法律不允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