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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家中躺,六万多元存款却不翼而飞,银行担责吗?-贵阳律师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2-09-28 11:46:05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40次

没丢手机

更没丢银行卡

人就在家里坐着

钱却从卡里没了

 

 

 

当银行卡惨遭盗刷

持卡人将如何维权?

 

 

 

责任该归谁?


  2022年3月28日晚,江西上饶,徐某正在家中休息,突然银行连续发来多条交易短信,一瞬间,卡里的6万多元不翼而飞。

  当晚,徐某立即向警方报案并拨打银行电话进行口头挂失。次日上午,到银行打印了该卡的交易明细清单,与银行协商赔偿,但银行拒绝赔偿。于是,徐某将银行诉至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被盗款67715元。
  原告徐某诉称,银行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对储户信息和储户资金负有保障安全的义务,要防止储户信息、密码等信息数据被轻易盗用,切实保管好储户的存款。若是银行卡在储户身上,密码未外泄的情形下存款被盗,责任在银行,银行应予全额赔偿。
  被告银行却认为,原告徐某虽然向警方报案,但警方并未对原告诉称的“案件”作出结论性的意见。持卡人的主要义务则在于妥善保管卡片、密码,对不可归责于银行的原因导致银行卡信息、密码泄露引起的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责任。

 

法院:银行全额赔偿


  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办理银行卡,原告与被告建立了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
  在本案中,诉争交易均为持卡交易,是发生密集、多笔的消费,且交易地在广东汕头,银行卡仍在原告处保管。而原告在看到消费短信后,当晚立即向警方报案并拨打银行电话进行口头挂失。从地域上、时间上和基本生活常识看,原告自己持卡进行消费或将卡交由他人消费均不合常理。因此不排除诉争交易系交易行为人持伪造银行卡进行的交易。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对其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未妥善保管具有过错,应当由被告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徐某因银行卡被盗刷的存款损失67715元。
  案件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视情况判定过失方

 

  银行作为电子交易系统的开发、设计、维护者,也是从电子交易便利中获得经济利益的一方,应当也更有能力采取严格的技术措施,保障账户、资金的安全。因此,在使用银行卡进行的交易中,银行应准确识别卡片的真伪。本案中,银行未尽到此项义务,导致款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支取。
  若银行在储蓄存款合同履行过程中,未对存款人账户内的资金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又没有证据证明存款人存在过错,应对存款人账户中因盗刷所损失的资金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此外,银行向存款人承担银行卡被盗刷的损失后,可依法向犯罪分子进行追偿。
  当然,并非所有的银行卡盗刷损失,都要由银行担责。每位持卡人对个人银行卡及密码信息负有保管义务,在银行为持卡人提供了必要的安全、保密条件下,持卡人因自身过失造成银行卡遗失或密码泄露,从而产生的风险及损失,需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银行卡被盗刷该怎么办?

 

  1.到附近银行取现并打印凭证
  持银行卡到本地的柜员机进行取钱、消费等操作,固定电子证据证明人卡未分离,发生盗刷时银行卡和本人均在本地,不可能同一时间在异地刷卡消费。
  2.及时冻结或挂失卡内账号
  发现卡内异动第一时间给银行打电话,告知客服该卡被盗刷,要求银行止付或申请冻结。若涉及第三方支付平台,立即电话联系控制款项划出。
  3.立即报案
  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保留报警回执。详述被盗刷情况,证明银行卡仍由自己保管,盗刷消费非本人所为。部分支付机构需提供报警回执作为否认交易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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