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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也算酒驾!也要受处罚······| 百日行动-贵阳知名律师
部分驾驶员知道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是违法行为
还是抱着侥幸心上路还有部分驾驶员却以为喝酒开车与“电动自行车”无关
以为酒驾电动自行车不算“酒驾”
9月15日晚,永福交警在永福县迎宾路路段设卡点开展专项整治酒驾醉驾违法行为统一行动。
当晚21时44分许,迎面驶来一辆悬挂号牌为桂C****的电动自行车,民警见廖某脸色红润、带着一股酒味,于是将其拦下,并对驾驶人廖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测试结果为31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在核实廖某身份信息时,民警发现廖某曾在今年9月3日晚驾驶一辆悬挂号牌为桂C****的小型面包车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被永福交警查获。
据廖某称,当晚在朋友家吃饭时,喝了一点酒,因为之前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以为非机动应该不会被查,所以抱着侥幸心理打算开电动自行车回家。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第七十三条第一项,依据《道路交通法》第八十九条、《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十二项,廖某因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被交警部门处以罚款50元的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不得醉酒驾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2022年2月1日起,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其中,第三十四条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在道路上行驶时,不得酒后驾驶。
桂林交警将持续发力
推进夏季突出交通违法行为“百日行动”
结合实际开展电动自行车酒醉驾专项整治行动
严格执法切实打消人们的侥幸心理
消除交通安全安全隐患
请广大市民朋友遵守交通法规
切勿抱有侥幸心理,违法上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