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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很少碰自己,妻子告上法庭:每晚赔偿700块空床费-贵阳民事律师
2004年,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接到一起特殊的案件。
一位丈夫变得有钱后,在外面有了别的女人,于是他承诺如在晚上12点到凌晨7点不回家,则按照每小时100元的标价,向自己在家的妻子支付“空床费”。
可后来,这位丈夫为这“空床费”打起了数张欠条,忍无可忍的妻子最终将他告上法庭,讨要丈夫欠下的“空床费”。
这起全国首例婚内“空床费”索赔案,自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究竟这位丈夫,为何后来欠下了巨额的“空床费”?妻子又是如何追讨这笔“空床费”的呢?这段婚姻的最后,又该如何收场?
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回到2004年,一起来了解因丈夫夜不归宿,忍无可忍的妻子将其告上法庭,索要一晚700块空床费的故事吧。
“不就是700块钱吗?这钱你拿着!我晚上就不回来了!”
杨丈夫财大气粗的拿出自己的钱包,甩给了妻子700块钱,然后大步离开了家。
若说之前因为出轨丈夫还对妻子有着愧疚心理,但当对方把这件事拿到明面上来说,甚至用金钱来衡量,他反倒安心了。
妻子握着手中的700块钱,这红彤彤的纸币,让她觉得寒冷彻骨。
没有爱,那有钱,那应该也是好的吧!
妻子也想过就此结束这段婚姻,但她的骨子里,还是非常传统的女人。
东西坏了,她首先想的是怎么去修好,她和丈夫之间的关系变得紧张起来,就想着怎么才能够和好如初,做不到洒脱转身。
更何况她的女儿正值青春期,原生家庭对孩子的教育非常重要,所以就算是为了女儿,陈光碧也想忍下这一切。
她只是希望,随着这700块钱的‘空床费’索要的时间久了,能够让丈夫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及时的迷途知返。
可这700块钱,确实让杨学成变得厌烦了,但并没有阻断他在外面的感情。刚开始,杨学成每天都会拿出700块钱给自己的妻子,夜不归宿。
可到后来,丈夫的生意开始变得不好做起来,手里头也没有那么宽裕了。他开始觉得这件事情有些不对,他们两个之间明明是夫妻,自己不在家里住,怎么还需要给妻子拿钱呢?
丈夫觉得‘空床费’的价钱太贵了,不愿意再支付这700块钱,就用一张接着一张的白条,来打发自己的妻子。
他想着,反正夫妻之间债务和财产都是共同的,哪能那么清晰就划分干净的呢!
直到2004年2月的一天,妻子拿着已经积攒了近4000元的白条,希望他能够把这段时间欠下的‘空床费’,一次性补清。
“钱钱钱,一天就只知道钱!”
“我这么多年养家容易吗?你不来关心我的生活,反倒就只知道从我这要钱。”
丈夫这天的生意上又出现了一些问题,情绪本来就处于暴躁的状态,听到妻子管他要钱,更是恼火不已,直接摔碎了茶几上的几个玻璃杯子。
在这天之前,丈夫从来没有和妻子动过手,所以妻子也不惧怕他摔碎玻璃杯子,仍坚持与他说着自己的想法,索要欠款。
丈夫其实喝了很多酒,借着酒劲上头的冲动,他又摔碎了一个杯子,然后把妻子摁在地上,拳脚相加。
妻子一时没有反应过来,脑袋直接磕在了玻璃茶几上的一角,整个人变得昏昏沉沉起来,再没了力气反抗。
直到丈夫的冲动劲头过去,他才发现自己的妻子,已经晕倒在了茶几边。
他赶紧拨打了急救电话,把妻子带到了医院进行治疗。经过医生诊断,妻子身上多处软组织受伤,还伴随着脑震荡。
这种情节不要说是家暴了,已经构成了人身伤害,是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的了。
怒将丈夫告上法庭
都说家暴只有零次和无数次。在婚姻生活中,家暴和出轨是永远无法原谅的命题。
在医院里,妻子迟迟没有看到丈夫的身影,彻底绝望的她再也无法麻痹自己,于是怒将丈夫推上被告席,讨要属于自己的“空床费”。
2004年3月,妻子以家暴和丈夫有外遇为由,向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递交起诉书,要求与丈夫离婚,并讨要该支付给自己的4000元“空床费”。
同时,妻子还请求赔偿医药费、营养费等共计3650元,以及5万元的精神损失费。
2004年10月,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九龙坡区法院审理后确认,夫妻双方约定的"空床费"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应当予以主张。判决后,刘红执意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空床费"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范畴,但其约定的"空床费"实属补偿费,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约定,应予支持。至此,这起震惊全国的"空床费"协议案尘埃落定。[2] 直至今日,各地法院对待忠诚协议的态度不尽相同。北京、安徽、广东等地出现过支持的判决,上海、浙江等地法院则倾向于不予受理。
认定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空床费"有悖于传统习惯,违背了婚姻的本质,况且在中国尚无先例,于法无据,属于无效合同关系。从婚姻法的立法本意上看,结婚是建立在完全平等、自愿、相爱基础之上的,若以所谓的"空床费"作为婚姻关系的纽带,则将婚姻金钱化、利益化,建立在金钱基础的婚姻就显得比较苍白。这样的婚姻有悖立法本意。
第二种意见认为,"空床费"是对夫妻同居权的补偿,且是双方"意思自治"的表示,能够对丈夫的行为进行约束,违法条款具有经济性,可以发生财产变动的法律后果,应当认定为合同关系。给付"空床费"是对丈夫违反约定采取的惩罚性补偿措施,具有违约责任的性质,按照合同关系处理并无不妥。
第三种意见认为,"空床费"协议不是对权利义务的分配,不应当认定为合同关系。合同的本质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交易以对价为基础,基于特殊信任关系的赠与合同亦以信任为对价。"空床费"协议不是发生在交易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分配协议,认定为合同关系欠缺理论依据。
第四种意见认为,"空床费"协议不是合同,也不发生交易行为,谈不上商品化,与现代意义的合同不具有相符性,但丈夫处分财产的单方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丈夫应该对自己的处分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范畴
由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法官并未直接主张"空床费"的诉讼请求。判决称,夫妻双方约定的"空床费"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存在家庭暴力的,实施暴力方属过错方,应当主张受害方的精神损害赔偿。法官认定丈夫对妻子实施了家庭暴力,为此主张了妻子要求的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重庆功伟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沈仁刚认为,"空床费"的性质应当认定为精神损害抚慰金。
《婚姻法》规定了非法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情形可以提出赔偿,这些赔偿属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中"空床费"的实质是丈夫在未能履行家庭义务的情形下,对妻子作出赔偿的承诺,其性质与法律规定的性质基本一致,应当属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范畴。
"空床费"虽不是法定赔偿范围,但该约定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体现了对当事人意志的尊重。同时因法官不得拒绝裁判案件,所以在法律尚未作出具体规定情形下,法官对案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基本精神作出裁判。
但是也有人持相反的意见,认为"空床费"有悖公序良俗。律师认为,对于"空床费",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这是一个法律空白。法律保护婚姻关系,这一婚姻关系包括性权利和性义务,这是婚姻关系的"公序"。如感情不和,可以通过离婚的途径来解除包括"性权利和义务"在内的婚姻关系。
为此,律师认为法院不宜主张"空床费"。一旦主张,势必会打破传统的婚姻价值取向。婚后有很多人因为各种原因夜不归宿,如果人人都效仿,婚姻生活就乱套了。如果夫妻一方不回家而用金钱来为另一方的寂寞"买单",那维系婚姻的感情纽带也将断裂。如果用金钱来代替感情,也违背了法律立法本意。
法院最后按照精神赔偿做的判决,让丈夫给妻子一定的精神补偿。但这个话题至今还在热议。
专业人士对“空床费”协议的态度
对上述两种意见的批判并非说明本案中“空床费”的性质无从认定,更不是对此类情形下妇女权益的漠视。本案中,妻子不仅遭受到了家庭暴力,而且还长时间地忍受了漫漫长夜带来的孤独和寂寞。丈夫无理由的不回家过夜构成了婚姻法中的遗弃情形。虽然学术界对遗弃的内含有不同的解释,但通说认为,遗弃是指无理由的同居废止或扶养义务的不履行,纵使丈夫给付妻子抚养费,无理由的不与配偶发生性行为同样构成遗弃。同样是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遗弃情形下,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也就是说,本案原告方妻子有权基于遗弃请求被告方丈夫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不过,这里存在一个非常尴尬的问题:婚姻法虽然没有规定夫妻间的同居义务,但规定了遗弃可以构成离婚的法定理由,并且无过错方在离婚时可以请求过错方给付精神损害赔偿,这相当于法律只规定了责任而没有规定义务。从立法技术上讲,我们的立法存在着明显的漏洞。
接下来的问题是,妻子是否有权以“空床费”的形式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在现行的婚姻法构架内,不应当支持这种请求,理由前述。但是,如果婚姻法规定了夫妻间的同居义务,情况会是什么样呢?如果法律已经对同居义务作出规定,“丈夫不回家过夜”仍然不能作为条件存在,这个条件依然有可能是对另一方自由的侵害。因为同居义务的不履行构成遗弃并非没有任何例外,比如在外求学、打工或就医等有合理理由的行为都构成不履行同居义务的合法原因。因此,只有加上“无合理理由”这一限定语,这样的条件才是合法的,从而合同才能有效。虽然“空床费”背后是对受害方的精神损害赔偿,但笔者认为它本质上还是赠予合同,应当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这样来认定“空床费”协议在法理上是有其正当性的,从实践上来说有利于对妇女权益的保护。
虽然婚姻法规定了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遗弃将导致精神损害赔偿,但是无过错方要承担举证责任,而实践中证明此类情况并非易事。这样,受害方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可能性会大大降低。从经济学上来分析,这种做法可以降低受害方的成本,因为受害方在提起离婚诉讼时不用举证证明对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等情形即可以“空床费”形式获得一定程度的补偿。
很多学者和实务界人士认为,“空床费”的做法不应提倡,理由是“这是钱与性的交易”,“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有害于传统的婚姻观念和社会风气。笔者对此不以为然。首先,本案中的妻子签订“空床费”协议的出发点绝不是索要金钱,如何谈的上是“钱与性的交易”呢?
同样,妻子也绝没有纵容丈夫去“包二奶”的意思,怎么能说这种做法违背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呢?相反,经济上的制约或许能够更好地防止丈夫“包二奶”,从而净化社会风气。还有人认为,这种做法只能使受害方获得一些金钱上的补偿而无法得到幸福的婚姻生活。这显然是正确的,但不要“空床费”就一定能得到幸福的生活吗?还有,离婚损害赔偿不就是在婚姻破裂时给受害方一些经济补偿吗?两者有异曲同工之妙,没有可非难性。最后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赠予合同在履行之前是可以撤销的,因此,受害方要及时行使权利,否则可能无法获得赠予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