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当前位置: 首页 企业动态新闻资讯列表

新闻资讯

携带外形奇特“小东西”被扣下?一查竟是……-贵阳知名律师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2-10-13 10:28:37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60次

近日,一批外形奇特的植物

在广东珠海拱北口岸被扣下

引发关注


这批外形奇特的植物“真实身份”是国家明令禁止进出口的濒危植物。
9月4日,“海关发布”微信公众号发文曝光详情,同时通报另一起截获濒危活体植物案例。

 

1

拱北海关查获6株濒危植物

 

近日,澳门女子徐某经拱北口岸旅检大厅海关“无申报通道”进境。现场关员将其截查,发现其携带的手提袋内含6株濒危植物,其中4株为龟甲牡丹,1株为酷斯拉牡丹,1株为切迹兜。
龟甲牡丹、酷斯拉牡丹被列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保护物种,切迹兜被列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保护物种。

 

海关提醒

携带或邮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进境,必须经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持有濒管部门出具的允许进口证明书,并主动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检验检疫,未取得证明文件的禁止携带进境。非法进口、出口或者以其他方式走私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金陵海关截获5株濒危活体植物

 

928日,南京海关所属金陵海关收到南京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报告,该关在进境邮件中截获5株活体植物,分别为短距风兰、风兰,均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列明物种。

 

 

海关提醒

海关提醒:种子、种苗及其他具有繁殖能力的植物、植物产品及材料禁止通过携带、寄递进境。此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在没有国家相关部门出具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情况下,禁止贸易、携带、寄递濒危动植物及其制品进出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规定,非法进口、出口或者以其他方式走私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八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
(一)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
(三)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专门或者多次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专门或者多次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予以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责令拆毁或者没收。
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进出境的人员、运输工具、集装箱、货物、物品、包装物和国际航行船舶压舱水排放等应当符合我国生物安全管理要求。

 

新闻资讯仅用于公益普法,贵在分享,文章来源广东普法综合整理,主要内容源自海关发布、广西普法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果分享内容侵犯您的版权或者所标来源非第一原创,请私信,我们会及时审核处理  点击通知


联系我们
  • 公司名字:贵州诚合律师事务所
  • 服务热线:18786609287
  • 传真:17785809961
  • 地址: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3号国艺大厦16楼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