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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一个月后离职,因为这件事员工获赔4.3万余元 | 浦东法院-贵州律师
杨小姐原本供职一家自动化公司
但入职还不到一个月双方就因种种原因解约了尽管只有短暂的劳动关系却令双方在近两年后对簿公堂
原来离职之后
杨小姐一直没有再工作
直至近两年后
才再次应聘一家新公司
但在办理入职手续时
她才知道原公司
未帮她办理退工手续
她实际一直处于就业状态
杨小姐认为
公司此举直接导致她
近两年没有领到失业保险金
也无法入职其他单位
为此她申请了劳动仲裁
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支付其
延误退工损失4.3万余元
但公司仅为她补办了招退工手续
却不同意赔偿
并为此将杨小姐起诉至法院
公司表示
杨小姐供职时间很短
而该公司的人事工作
一直外包给第三方公司
第三方公司在杨小姐入职后
曾通知其提供相关入职材料
但杨小姐未能提供
才导致手续无法及时办理
故相应损失是由杨小姐自己造成
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在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
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
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本案中
公司虽主张因杨小姐
未及时提交入职材料
导致无法及时办理招退工手续
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
在杨小姐未提供
入职材料的情况下
公司却为其办理了
社保转入、转出手续
并于近两年后
补办了招退工手续
可见即便杨小姐未能提交入职材料
也不影响公司及时办理手续
现公司于近两年后才补办
导致杨小姐无法享受相应待遇
也影响了杨小姐就业
故公司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关于损失的构成
因杨小姐未能提供实际损失证明
故法院按照失业保险金标准
核算杨小姐延误退工损失
法院据此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
公司支付杨小姐延误退工损失、
医疗费及生育津贴等共计4.3万余元